河南非法集资处置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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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河南非法集资处置方式是:根据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以及犯罪的行为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河南非法集资处置方式是什么?

一、河南非法集资处置方式是什么?

1、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2、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经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3、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非法集资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1、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

2、对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3、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以折抵本金。

4、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本着公开、透明、按比例原则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对经查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案件无关的,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予以解除返还款物证明清单应随卷移送。

由此可见,针对不同的非法集资情况,河南非法集资处理方式都有几种。如果是在亲友之间集资,用于合法经营而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按照民间借贷处理。如果是以非法目的进行集资,则政府部门会介入处理,冻结企业资产,涉及犯罪的,司法机构会按照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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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想要了解一下河南省非法集资处置意见具体是怎么样的,怎么规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严格掌握立案标准。
1、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亲友的“亲友”不能再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人的亲友。
2、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对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3、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立案应严格审批程序。原则上应当由省辖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对于跨区域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要按照河南省公安机关《侦办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协调办法的规定》,由涉案地公安机关向共同的上级报告备案。如有争议,由该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定案件主办地、配合地,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要求,加强跨地区之间的司法配合,避免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罪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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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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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碰到了一个问题,请问河南省非法集资处置意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河南省非法集资处置意见是什么有如下回答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解决全省公检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正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办案程序,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办案原则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注重挽回损失相结合,坚持积极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防止发生极端事件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坚持准确划分责任,贯彻宽严相济,体现区别对待,打击与保护并重。
二、严格掌握立案标准
1、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亲友的“亲友”不能再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人的亲友。
2、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对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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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牟非法集资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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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人,之前被人说是去买什么股票会赚大钱的这种借口骗了五万块,现在一直有阴影,请问2017河南非法集资判决是怎么处理的,谢谢
[律师回复]
1、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
2、对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3、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以折抵本金。
4、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本着公开、透明、按比例原则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对经查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案件无关的,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予以解除返还款物证明清单应随卷移送。
最近家里的亲戚有个人非法集资被抓了,想问下河南关于非法集资意见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处理方式和不同罪名的适用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罪名不同这样正确适用
  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集资诈骗罪认定包括:一是高价购买低价转让,随意处置集资款项的;二是背负巨额债务,已无法经营的情况下继续非法集资的;三是在丧失集资款归还能力后,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的;四是关于资金去向的供述或辩解,经查证虚假,导致无法查清资金真实去向的。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活动前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后期在明知已经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并不能返还集资款,前后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数罪并罚。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犯的,依法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案其他行为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不宜按集资诈骗罪共犯处理。
朋友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现在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被查 想问一下非法集资处置措施有哪些 非法集资常见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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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处置非法集资怎么做?
河北省处置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行为自我国成立以来就已经出险,并且给许多民事主体的权益都已经造成了侵害,在了解我国以往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的前提下,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 非法集资处置流程2018 的规定,在发现某主体,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之后,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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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现在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被查 想问一下河南查办非法集资新规有哪些内容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行为
[律师回复]
1.可通过政府网站和工商等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机构或公司,批准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如果不具备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拍卖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企业国家法规政策明令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它们就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至于以“预售房”“好项目”等为名吸收存款的公司,就更不具备主体资格。广大群众如果把钱存进这些公司,其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2.面对形形色色的投资品,广大群众判断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其中重要的标准之一是看其承诺的回报是否过高。最简单的方法是对照不同时期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利率。目前,正规金融机构销售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其年收益也不会超过10%,如果企业或个人未经权力机构批准以超过10%的年收益吸收存款,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3.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是否有群众在网上进行投诉,提高自己的警惕性。
  
4.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不要盲目听从。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除了上面谈到的方法外,还可直接与辖区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联系,或直接拨打举报电话,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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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非法集资意见包括哪些
当前我国各地司法部门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是面临着很多艰巨的攻坚战的,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陆续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是在当前经济犯罪的这一领域形势比较严峻的。近日来,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非法集资出台了相关的办案意见,河南省非法集资意见主要就是包括办案原则,刑法罪名和犯罪数额的认定等这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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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通过新闻看到河南非法集资的恶劣现象,请问一下河南对非法集资退赔怎样退赔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五项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以上就是对河南对非法集资退赔怎样退赔怎样处理这个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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