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导致人死亡是一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有哪些
(一)、概念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就是在医疗活动中,相关的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不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失地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医疗过错就是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因为医方的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的情形。
(二)、适用法律上的区别:
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处理医疗过错事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鉴定的区别:
对于医疗事故,主要是由医方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于医疗过错的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于这一点,实践当中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上是存在质疑的。由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是由这所医院的所在地的当地医学会来鉴定医疗事故,事故有关医院跟当地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可能有着很多很多的联系,而且进行鉴定的专家不需要对鉴定的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所以人们广泛质疑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
而医疗过错的鉴定机关就不一定是由当地的医学会来鉴定了,而是由法医作为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法医对鉴定结果是全权负责的,鉴定肯定相对比医疗过错的公正许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目前缺乏了公正性,而且对于医疗侵权的情况都是特殊和复杂的,所以长期都会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说法了。
(四)、赔偿标准的区别:
对于医疗事故,如果经过鉴定得出的结论是医方的医疗行为导致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对于医疗过错,经过鉴定如果是医方存在的过错导致的患者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三、医疗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具体如下: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说,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造成人死亡的,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属于以及医疗事故。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常常把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混淆起来,但是它们属于不同的种类。二者的区别首先从概念不同作为开始,直到二者应当承担的赔偿标准有所不同作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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