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手术后的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应当看引起并发症的是由于院方的过错还是现行医疗技术无法针对性的予以治疗,前者属于医疗事故,后者则是医疗意外。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医疗事故和并发症的发生并不是同意概念。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说明,医疗事故是指:当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其行为违背了医疗卫生的相关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专业性的要求,如诊疗护理的规范,常规等等,这种过错或者违反操作的行为,将导致治疗措施不当,最终致使病员的智力或者身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或者是造成了漏诊从而延误了时机造成人员心智,身体损害的事故。
根据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在医疗事故中,其主要的过错方是医疗机构或者是相关的医疗工作人员,由于他们自身的疏忽或者违规的操作,最终使得患者收到损害。一般来说,现实生活中,在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相关鉴定才可以认定,法庭在进行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所凭借的也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出具的相关鉴定书。
而对于并发症,他是伴随着疾病发展的始终的。在疾病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一种的疾病从而引起了另外一种疾病,因此它也不属于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的医疗损害的项目之一。同时根据问题中所书写的一样,手术中进行一定的治疗之后,病人的身体以及肌理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有些变化有利于身体的复原,有些则可能导致新的疾病产生,这就是并发症,如常见的妇科手术之后,不少患者发生恶性的低血压就属于典型的并发症现象。并发症分为“可以避免”和“难以避免”两种类型。而难以避免是日常中,由于医疗水平的限制以及人类目前掌握的技术难以进行准确预测,或者在可能预测的情况下,没有有效的手段避免并发症的产生和发展。在“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中,我们一般认定为医疗意外。
对于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看医务人员是否对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做出了预见。如未能预见的情况,说明医务人员没有尽到结果预见的义务。
其次,医务人员是否将有可能的并发症告知了患者,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
最后,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是否在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当并发症发生的时候,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防止并发症损害的扩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性规定中,在处理的时候是需要确定医院方存在医疗责任,才会被算作医疗事故,不然就是医疗纠纷。我国的医疗并发症,又称合并症,是日常医疗中极其常见的一种疾病,在手术之后所造成的并发症最多,严重的时候可能会造成人员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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