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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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并没有明确固定的种类,只要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签订的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或者不要式合同均属于行纪合同的种类类型。
行纪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一、行纪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行纪合同具体是指,行纪人与委托人约定,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和双务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行纪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签订行纪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主体。因此,在行纪合同中,应写明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单位、地址、职务(职业)、联系电话等。在合同首部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行纪合同的主体范围: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但行纪人只限于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公民个人和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的法人不得经营或兼营行纪业务。

(二)委托事务的种类(合同标的)

行纪合同委托事务的种类是指委托人委托行纪人要办的事项。在合同中,必须将委托事项写清楚,如是寄售还是代购、代销,此条款必须写得明确、具体,不能含糊或使人产生歧义。

(三)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及价格

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主要是指委托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对行纪货物或劳务的要求。如行纪内容为代购或寄售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牌号或商标、包装、数量、交货方式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行纪内容是劳务的,对劳务的具体要求也应详细明确。

行纪合同的价格,主要是指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所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的价格。行纪事务是代购、代售的,价格上应规定一个幅度,以及最低销售价或最高购入价,以便于行纪方在从事交易时能掌握抓住最佳时机。

(四)酬金或手续费

合同要对行纪方应得到的酬金加以明确规定。由于行纪事项难易程度不同,有些事项能否办成尚无把握,因此,实务中许多行纪合同将酬金分别计算。计算方法包括:第一是手续费,即无论行纪事务是否办成,只要委托方提出要求,行纪方接受请求并负责办理就可收取费用,这笔费用一般不是很高;第二是酬金,这是行纪方完成委托方的委托事务后才能收取的报酬。酬金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固定酬金,即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完成委托后付给多少数额的报酬;另一种是浮动酬金,即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推销或采购商品总价值的一定比率付给酬金。

(五)结算方式和期限

行纪合同需要结算的款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酬金;二是代购、代销或寄售商品物质的价款。两笔款项应该分别计算和结算,以免发生差误。在合同中应对结算的方式、地点和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六)保管责任

在合同中应载明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在购销货物时的保管责任,特别是在寄售货物时,须对所寄售物品情况详细地写明,除应明确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外,还应对包装、瑕疵等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七)违约责任

在该条款中当事人双方对违反合同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和条件,还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

(八)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在合同中应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某仲载机构仲载,还是到法院起诉。

(九)其它约定事项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条款。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的种类主要是以委托他人进行买卖、寄卖的有偿经济合同,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的合同,这种形式在法律上控制灵活,由于行纪人专业性比较强,能够更好更高效的提供业务服务内容,对扩大商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起着积极并且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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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三、主要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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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继续为分保公司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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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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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常设机构、企业负责人、企业章程等等);
2)有支配的财产或的预算;
3)能以自己(新成立的经济实体)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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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个条件共同构成法人型联营的特征,缺一条件就构不成法人型实体,就不能的对外开展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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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型联营的特点是:
1)这种联营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个联合组织,但它还未形成完全的经济实体,因此,它还不具备法人资格;
2)联营各方在联合生产经营中所投入的财产所有权未转移,只是临时管理和使用权的转移;
3)这种联合体不能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联营期间对外所产生的债务,除以联营各方共同投入的资产进行清偿,其不足部分还应以联营各方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限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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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2、对主犯的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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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行政判决的种类包括维持、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因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不同,所以行政判决的种类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因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职责才提起行政讼的,行政判决的结果通常是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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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前提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证券法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达到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纪类证券公司一般资本实力较弱,业务规模较小。
2、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上的广大证券买卖者不可能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活动,只能由少数经过特殊训练而掌握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专业人员进入交易场所直接进行交易活动。
经纪类证券公司面向社会接受广大投资者的委托,派出履行本公司所承担的证券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为客户从事证券买卖的业务,需要这些业务人员熟悉了解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知晓什么行为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还需要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要求有正确的理解,能够准确的不打折扣的执行,并具备操作和使用电脑等现代办公设备的基本技能。同时,还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具有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较高道德水准,不得利用自己的特殊职业地位,损害客户利益,为自己和亲友违法谋取私利。
可以说,经纪类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中介人之
一,担负着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责任。其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优劣,直接决定着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证券交易的效率。
3、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这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4、经纪类证券公司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可以理解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专户制度、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制度、对客户的交易委托如实记录制度、逐笔审核制度以及禁止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等,这些都是做好证券经纪业务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须遵守的基本制度。
证券公司的特点及设立条件
特点:
1、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大多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主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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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口头警告,行政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行为人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还有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各行政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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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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