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强拆屋顶业主该怎么办?
对于强拆屋顶的情况下,如果有正式的批示文件的业主需要积极进行配合。对于违章的建筑是需要进行及时的拆除的,拆迁部门将会通知到建筑物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并进行合理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的,也没有向法院进行起诉的,拆迁部门得到政府部门批示之后可以执行强拆。
二、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是什么?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否则将构成违法的行为。
在实际的生活中政府部门在执行强拆的工作时,很多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进行拆迁的,而相关部门进行强拆就极易引发社会性的问题,并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因此一定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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