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认定彩礼还是赠与?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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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判断该财务是否是彩礼,要看给付时的目的性,如果在恋爱期间,为表露情感所赠予的财物,不属于彩礼,属于赠与行为;假借结婚为由,索取、骗取财物时所获得的钱财,不属于彩礼。

法律上如何认定彩礼还是赠与?

一、法律上如何认定彩礼还是赠与?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二、彩礼的存在意义有什么?

1、男方下聘,女方纳彩是自古就有的习俗。是说男方要娶女方为妻时,需要给女方家礼金(物品和钱),也就是俗称的彩礼,

2、它代表的意义是一个男方把女方当作珍宝诚心求娶的态度,同时也是对岳父岳母养育好女儿的答谢敬礼。

3、要知道女方要彩礼,并不是卖女儿,多数女方会把钱加上自己的嫁妆返给男方,万一未来生活有变故可以有压箱底的钱作为急用,生活更有保障。

4、至于彩礼给多少钱这也是按照当地情况或其他因素而定的,之所以现在大家一提到彩礼都各说纷纭,无非是现代的天价彩礼已经让纳彩这种形式被赋予了过多的物质含义,有些还带有沉重的负担,失去了彩礼原有的本意。不提高额彩礼,要承认结婚是一件喜事,女方家讨个彩头很正常。

5、现代彩礼明显在走极端化,要不就是天价,要不就零彩礼,从不能量力而行,搞得现在结婚就变得交易一样。关于要不要彩礼,没有人有权利说对错。

6、按说彩礼是一种习俗,也是一种礼仪,男方给出彩礼也是人之常情,给多少,男方会衡量自已实际情况拿出相应的彩礼来表示心意,而不是女方价码的界定。愿意给和索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感受,愿意给是一种心甘情愿的付出,没有敌对情绪,而且给的舒服而愉快。

为了取悦对方所赠的财务不是彩礼,彩礼主要是表示男方把女方当作珍宝,诚心求娶,用于感谢岳父岳母养育好女儿。彩礼是自古以来遗留下来的一种风俗习惯,是一种礼仪,不同的地方规定的彩礼也有所不同,在给付彩礼时要考虑自己的实际经济状况,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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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给付时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婚约解除,接受彩礼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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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
因此,倘若要求彩礼能够返还,那么男女双方必须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亦或者是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另外,由于婚前给付彩礼从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样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倘若,男女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同居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也并未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则不能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在返还彩礼的时候,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一般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除此之外,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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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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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二、彩礼和婚前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1、下列情形,要区分婚前赠与和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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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彩礼能视为赠与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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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彩礼属于赠与行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在我国已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期,以中国先秦时期社会风俗为基础建立了婚姻“六礼”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完成。其中纳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礼给女方家。随着社会制度更替,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男方送聘礼在法律制度中已经被废除,但做为一种习俗被沿袭至今,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然而,关于彩礼的性质,究竟是一种赠与还是一种索要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然而,彩礼是以交付一定财物作为恋爱、订婚和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习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种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违反这个“规则”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隐含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胁迫要挟的性质。而真正的赠与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物自主处分的行为。探究其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出于“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对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礼及财物,实质上是迫于风俗所产生的压力,屈从于当地民俗形成的“亚文化”之强大规范力量,并非内心自愿。这种情况下交付钱物,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属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赠与,应以索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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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哪些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恋爱期间哪些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没登记结婚彩礼钱应该怎么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3、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三、彩礼纠纷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
1、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2)、
(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适用,应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 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
2、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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