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与赠与有何区别
关于彩礼和赠与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罗列以下几点:
首先,赠与是指赠与人出于自愿慷慨之情,将物品赠送给他人,这种情况通常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
且给予出去的物品,原则上并不需要收回。
举例来说,类似于赠送给新人的钻戒、手机、或者恋爱期间具有特殊意义的资金转账等都隶属此范畴。
其次,彩礼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一环,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赠与行为。
其本质上是附带条件的法律行为,换句话说,赠出彩礼的初衷便是希望与其收到礼物之人缔结婚姻关系。
而一旦收受礼品的一方选择接受这份彩礼,也便意味着他们默认并同意了以此作为结婚这个附加条件。
然而,若给付的彩礼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则有可能被请求归还:
(1)尽管双方法定结婚程序已经完成,但实质上却在婚后无共度生活的经历;
(2)尽管法定结婚程序已经圆满结束,但结婚双方确实未能共同生活过;
(3)在婚前给付的彩礼,因为某些原因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对于获得物件属性究竟是彩礼、强制收取还是赠与会产生疑问。
对于此类问题,可以视作赠与行为进行处理。
针对那些主张以婚姻为名强索财务,但却缺乏足够有力证据支持其观点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判定为赠与,并据此作出无需偿还的判决。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婚姻应主要建立在诚挚感情的基础之上,不应该成为索取财物的手段。
如果受逼迫一方手握相关证据(例如微信记录、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等)足以证明这些物品系对方通过婚姻索要而得,那么给予方有权要求收受方偿还这些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与赠与区别
关于彩礼和赠与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罗列以下几点:
首先,赠与是指赠与人出于自愿慷慨之情,将物品赠送给他人,这种情况通常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
且给予出去的物品,原则上并不需要收回。
举例来说,类似于赠送给新人的钻戒、手机、或者恋爱期间具有特殊意义的资金转账等都隶属此范畴。
其次,彩礼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一环,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赠与行为。
其本质上是附带条件的法律行为,换句话说,赠出彩礼的初衷便是希望与其收到礼物之人缔结婚姻关系。
而一旦收受礼品的一方选择接受这份彩礼,也便意味着他们默认并同意了以此作为结婚这个附加条件。
然而,若给付的彩礼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则有可能被请求归还:
(1)尽管双方法定结婚程序已经完成,但实质上却在婚后无共度生活的经历;
(2)尽管法定结婚程序已经圆满结束,但结婚双方确实未能共同生活过;
(3)在婚前给付的彩礼,因为某些原因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对于获得物件属性究竟是彩礼、强制收取还是赠与会产生疑问。
对于此类问题,可以视作赠与行为进行处理。
针对那些主张以婚姻为名强索财务,但却缺乏足够有力证据支持其观点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判定为赠与,并据此作出无需偿还的判决。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婚姻应主要建立在诚挚感情的基础之上,不应该成为索取财物的手段。
如果受逼迫一方手握相关证据(例如微信记录、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等)足以证明这些物品系对方通过婚姻索要而得,那么给予方有权要求收受方偿还这些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彩礼和赠与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罗列以下几点:
首先,赠与是指赠与人出于自愿慷慨之情,将物品赠送给他人,这种情况通常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
且给予出去的物品,原则上并不需要收回。
举例来说,类似于赠送给新人的钻戒、手机、或者恋爱期间具有特殊意义的资金转账等都隶属此范畴。
其次,彩礼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一环,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赠与行为。
其本质上是附带条件的法律行为,换句话说,赠出彩礼的初衷便是希望与其收到礼物之人缔结婚姻关系。
而一旦收受礼品的一方选择接受这份彩礼,也便意味着他们默认并同意了以此作为结婚这个附加条件。
然而,若给付的彩礼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则有可能被请求归还:
(1)尽管双方法定结婚程序已经完成,但实质上却在婚后无共度生活的经历;
(2)尽管法定结婚程序已经圆满结束,但结婚双方确实未能共同生活过;
(3)在婚前给付的彩礼,因为某些原因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对于获得物件属性究竟是彩礼、强制收取还是赠与会产生疑问。
对于此类问题,可以视作赠与行为进行处理。
针对那些主张以婚姻为名强索财务,但却缺乏足够有力证据支持其观点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判定为赠与,并据此作出无需偿还的判决。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婚姻应主要建立在诚挚感情的基础之上,不应该成为索取财物的手段。
如果受逼迫一方手握相关证据(例如微信记录、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等)足以证明这些物品系对方通过婚姻索要而得,那么给予方有权要求收受方偿还这些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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