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醉驾是犯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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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醉驾是犯法,实际上这样的一种情况,不仅仅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也是属于犯罪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一样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此时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是非常严的,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一定影响。

法律规定醉驾是犯法吗?

一、法律规定醉驾是犯法吗?

法律规定醉驾是犯法,实际上这样的一种情况,不仅仅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也是属于犯罪行为。醉驾,也就是醉酒后驾车行驶,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因为在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大于80mg/100ml的时候,人的大脑是基本上部分或者是全部的失去了意识,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了意外,驾驶人根本就没有能力反应躲避,会酿成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后果。

而国家也以为醉酒驾驶后惨 案频发,对醉酒驾驶的量刑也加重,将其列为了刑事犯罪

也就是说,一旦在醉酒后驾驶车辆,无论有没有违法行为,无论有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一律以刑事犯罪论处。

二、醉驾与酒驾有什么区别?

醉驾与酒驾

因为醉驾的量刑已经极为严厉了,一经发现就是刑事犯罪,而酒驾的量刑则相对比较轻,一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除非特殊的严重情况,是不会以刑事犯罪入刑。

所以,就应该弄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不要弄混淆了。

醉驾与酒驾的区别,主要是看驾驶人血液中的含量,饮酒了就是酒驾,在血液中就会出现酒精,但是国家也有相关的规定,规定了一个具体的酒精含量值,80mg/100ml,只要是低于这个酒精含量,那么驾驶人的大脑还能够保存意识,虽然依然有危险,但是是酒驾而不是醉驾。而醉驾,则是驾驶人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远远高于这个标准值,此时驾驶人大脑中的意识已经基本上丧失了大部分或者是全部丧失了,这种情况远比酒驾危险,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也不是醉驾可以比拟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驾驶时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浓度不同会影响到定性方面的问题,比如说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没有达到80毫克的,那么就是属于一般的酒后驾驶机动车量,此时直接按照行政方面的法律规范的进行处罚就可以了,如果已经达到了80毫克以上的,需要按照刑事犯罪行为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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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女朋友有次喝酒喝多了,脑袋都是昏昏沉沉的,很多事情都记不得了,就涉嫌醉酒驾驶被查了,第二天醒来的时候才清楚意识犯错了,目前想要找早点出来,醉酒驾驶是危险犯吗?
[律师回复]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驾驶罪的性质
《刑法修正案
(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两高在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五)》中,将此犯罪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学界对于本罪性质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认识分歧:
(一)行为犯抑或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2)行为犯是指以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3)危险犯是与实害犯(又称侵害犯)相对应的概念,行为犯则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概念,由于两者在犯罪形态上均不以发生实害结果为既遂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那么,危险驾驶罪究竟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目前通说认为是危险犯,也有论者认为是行为犯(4),或既属于危险犯,同时也属于行为犯。(5)笔者认同通说观点,但还应根据危险驾驶类型细分。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而犯罪的危害性就表现在行为侵害或威胁了法益。从本罪的罪状描述来看,虽然没有直接表述危害结果及程度,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威胁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也是属于违背规则而“不被容许的危险”。当温和的制裁不足以遏制这些危险行为时,就有必要适度前置刑法防卫线(6),将这些危险行为纳入刑罚制裁范围,以达到维护规则的效力并在容许范围内控制危险的目的。因此,危险驾驶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是刑法对公共交通安全利益的前置化保护措施。至于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的问题,将在后文中论述。
虽然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极为相似,其危害后果都是由法律拟制的,但把两者等同起来就错了。因为刑法上对这种法律拟制的危害后果,行为犯的法律推定不可反驳,抽象危险犯的法律推定可用具体事证反驳,而具体危险犯的危害后果则需要控方利用事实推定加以证明。(7)而且在犯罪形态方面,行为犯在行为实施终了的情况下,只能成立犯罪既遂;在行为未完成情况下,成立犯罪未遂,且是可罚的。但抽象危险犯则不同,在行为实施终了的情况下,既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也可能不构成犯罪;在行为未完成的情况下,不成立犯罪 。(8)由此可见,如果将危险驾驶罪归类为行为犯的话,行为人只要一经实施“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行为,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哪怕行为还未完成,或是行为人有充分的反证证实抽象的危险不存在,均不能出罪。这无疑不适当地扩大了打击面,有违刑法的谦抑品格。
(二)具体危险犯抑或抽象危险犯
危险是指发生实害的高度可能性。刑法理论上一般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是指罪状描述中具体规定了行为引起的危险,并把这种危险作为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需要检方举证证明该危险的存在。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指罪状描述中未具体规定行为引起的危险, 而是由立法者推定危险状态伴随特定的行为方式而发生。(9)
对于这一问题,赵秉志教授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条文在一定意义上鲜明开拓了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10)。张明楷教授也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但不存在危险的行为,如醉酒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则不应成立本罪。(11)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观点。李朝晖博士认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在具体的交通环境下才具有高度危险性,并非任何时间或地域都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故以具体危险犯的标准认定危险驾驶罪更为适当。(12)李婕博士对此亦持相同观点。(13)
由于抽象危险犯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多地被习惯性地称为“行为犯”,(14)并未从严格意义上加以区分,以致两者在实践中经常被混同运用。完全可据此认为,反对以抽象危险犯的标准认定危险驾驶罪的,其实就是反对以行为犯的标准来认定危险驾驶罪。这也可以通过比较两者反对的理由得出以上结论。虽然抽象危险犯在行为符合法律描述时,一般就可认定具备了法律推定的抽象危险。但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成立本罪。这就意味着,抽象危险犯可以通过反证法律拟制的抽象危险不存在而出罪,但行为犯则不能。应当说,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实质性区别就在于此。
危险驾驶罪这一概括性罪名中包含了“醉驾”型和“飙车”型两种基本类型的危险驾驶罪,两种类型的危险驾驶罪在构成要件上有明显差异。(15)笔者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应当以抽象危险犯的标准认定,“飙车”型危险驾驶罪则应当以具体危险犯的标准认定。对于后者,因为规范文本中有“情节恶劣” 的限定条件,需要控方对“追逐竞驶”行为是否确实存在威胁公共交通安全利益的危险加以证实,法官也应根据具体案情及证据加以判断,而不能按照抽象危险犯的认定标准予以简单地类型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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