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殴打他人致轻伤以上结果,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秩序,而本案的客体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因此不适合定为寻衅滋事罪。
故意对他人进行殴打的,若实际给受害人造成了轻伤或重伤或死亡的损害结果,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要是过失对他人人身做出了伤害行为,则要求造成的损害达到重伤或死亡,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不过此时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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