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是:
1、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构成教唆犯的主体一般是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教唆对象的认定
对教唆对象的限定,涉及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如果采取极端从属性说,则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如果采取限制从属性说,则教唆对象可以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但这里的无责任能力的人,也必须是有一定规范意识的人,如果教唆像幼儿或高度的精神病患者这样的缺乏规范意识的人犯罪,则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教唆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实际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换言之,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但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也能成为教唆对象。另一方面,就真正身份犯而言,在被教唆者具有特殊身份却又具有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仍应肯定教唆犯的成立。成立教唆犯,必须有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行为人故意地导致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原则上成立间接正犯。
需要说明的是,成立教唆犯,虽然以被教唆者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前提(限制从属性说),但并不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
对于教唆犯罪的处罚,应当首先对教唆犯罪造成的违法事实后果进行合法认定,必须在成立上述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要件下才可以认定违法事实,如果对有关事项的处理有异议的,或者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申请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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