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行纪合同与谁的名义跟第三方签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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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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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跟第三方签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纪人跟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也是由行纪人承担的,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应尽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害,一般行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签完行纪合同与谁的名义跟第三方签合同

一、签完行纪合同与谁的名义跟第三方签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方签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

行纪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签订时间:年 月 日

行纪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 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 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

行纪方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行纪合同区别于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具有的最鲜明的法律特征就是合同是行纪人直接跟第三方签订的,第三方不会直接跟委托方发生法律关系。不过,行纪人实际上还是以自己的名义给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所以在行纪人履行了应尽义务后,委托人需要按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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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吗,除了留置权行纪人还享有哪些权利?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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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理解行纪合同第四百一十七条的释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理解行纪合同第四百一十七条的释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理解行纪合同第四百一十七条的释义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行纪人处置委托物义务的规定。
行纪人是为了满足委托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而为其处理事务的,所以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完成行纪事务。行纪合同的目的决定了行纪人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在行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出卖的物品,在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的时候,已表现出有瑕疵或者根据物品的性质是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行纪人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义务及时通知委托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行纪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委托物进行处置,如拍卖、变卖。
一般情况下,行纪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指示办理行纪事务,但如果处在委托物在交付时有瑕疵,快要腐烂、变质了,行纪人又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络,如通讯中断、委托人远行等原因,致使行纪人不可能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在这种时候,如果不及时合理的处置,就会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行纪人有权以合理的注意来处置委托物。
对于行纪人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如发现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即将腐烂、变质,而怠于通知委托人,又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行纪人对于出售的物品、购进商品不作检查,或虽已作检查但对发现的物品的瑕疵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存证,并且没有及时通知委托人的,行纪人就应对委托物的瑕疵或者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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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现在年纪大了,也需要人照顾,可是大家好像都不怎么管这个事情,承担赡养义务人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承担赡养义务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至第18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
(1)物质上的赡养。
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
(3)精神上给予慰藉。
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精神赡养是社会经济发达以后更为重要的赡养义务。因为物质条件会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能够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许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所以物质赡养会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得到解决。唯有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赡养老人这一义务显得更为重要。
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老年人也承担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其法律适用条件较为严格: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能力,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可靠的生活来源,足够负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费。
(2)直接赡养人,即子女已经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此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成为赡养义务人。实践中多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成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后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子女为赡养人时即儿子、女儿处于同等地位,所有赡养人都须承担义务。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依法要求共同义务人承担赡养责任,依据各自的经济能力共同负担被赡养人的赡养费。对法院判决拒不执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对极少数遗弃、虐待老人严重,构成遗弃罪、虐待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义子女和侄子谁有第一继承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要看被赡养者的遗嘱,这是最重要且最具效力的;
其次,如果没有遗嘱,那就要看赡养者和被赡养者的关系,是养父母关系或签署书面赡养关系的赡养者为
第一原则继承人;
再次,如果赡养者与被赡养者没有抚养关系或书面赡养关系,那被赡养者家属或亲属获得继承劝,不过赡养者可根据被赡养者经济情况向申请获得赡养补助。
一般继承人顺序为:
根据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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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吗
在签完行纪合同以后行纪人是享有留置权的,但行使留置权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行纪人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委托事物,但委托方逾期没有支付报酬,这时候行纪人对于委托物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委托人逾期支付报酬的,还应该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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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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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跟行纪人签订的行纪合同是从合同吗
行纪合同并不属于从合同,实际上行纪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不过行纪合同具有比较鲜明的法律特征,是行纪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给委托人从事相关的贸易活动,委托人需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在形式上类似于委托合同,但行纪合同不等于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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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纪人是如何定义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纪人是如何定义的
行纪人就是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诸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行纪人负有以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遵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妥善保管将出售或已购入的货物;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必要的处分委托出售之物的行为。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报酬和费用请求权;拍卖提存权;介入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我国《合同法》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相应地,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无须支付与第三人的磋商、资信调查成本。这是行纪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源所在。
四、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五、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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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义务兵第一次体检完了,第二次不去会有哪些影响吗
[律师回复] 当兵体检包括:
  外科:
第一条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鞘膜积液(包括在内部不大于健侧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
1
2.00--1
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
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
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
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
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
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外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第四十条各期妊娠,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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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如何行使留置权?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如何行使留置权,除了留置权行纪人有哪些权利?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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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纪人主要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人主要义务有哪些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向行纪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如有费用支付约定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费用。对于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费用,委托人一般应当予以预先支付。如果行纪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支付了必要费用时,委托人应予偿还并负担从该费用支出之日的利息。如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费用的,则依照《合同法》第415条的规定,行纪人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是一种有偿合同,行纪人在完成委托事务时,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及时受领事务后果的义务委托人应当及时验收并接受行纪人完成的所托事务的后果,委托人在接到行纪人完成事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地接受行纪人依合同约定所完成的一切。
行纪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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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签完行纪合同如何行使留置权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行使留置权的法定条件是,行纪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部分或者全部完成了委托的事务,但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行纪人才能行使留置权,不过,如果行纪合同中对逾期支付报酬就有约定的,需要按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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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想问一下针对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何义务
[律师回复]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行纪人在处理行纪事务时,应当遵从委托人的指示,并应当选择对委托人最为有利的条件处理有关事宜,行纪人除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需者外,不得随意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行纪人违反委托人的指示给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该义务具体表现为,行纪人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实施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行纪人原则上应自己处理行纪事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处理对于处理行纪事务所涉及的价格条件、交易时间、场所、运输条件等等,除了委托人有特别指示或另有商业习惯外,行纪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作出决定行纪人应当以有利于委托人的条件实施行纪行为,必要时,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义务向第三人提出条件。如果行纪人违反此义务,对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财产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报告义务
基于委托人对行纪人的信任,行纪人在实施行纪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将其办理行纪事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委托人进行报告。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人对委托人委托其买入或卖出之物,在其占有时,应当妥善予以保管。一般而言,行纪人对占有的委托物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进行保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由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委托物行纪人原则上不得让第三人代为保管委托物保管的方法也应按约定的方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委托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被第三人侵害,行纪人除了证明其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或非因自己过错造成的以外,均应负赔偿责任。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行纪人对委托人委托出卖之物,在到达行纪人所在地时存在有瑕疵或者按照物的性质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时,行纪人应当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给予该物以合理的处置。处置物,只能是受托出卖之物,如果受托买进之物存有瑕疵,则行纪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自然难以适用本规定。
行纪人对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处理时,必须先通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委托物,否则行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行纪人不能及时和委托人取得联系时,依照法律规定,行纪人对该物可以合理处分。即行纪人应当依客观标准,以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法合理给予处置。
6、交付义务
行纪人实施行纪行为所取得的法律后果,如购进的商品或者有价证券,所取得的货币或权利凭证,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给委托人,不得转售或挪用。行纪人交付的内容,还包括其以优于委托人的指示处理行纪事务所增加的利益和处理委托物品所得的利益。如果存在关于委托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证据材料,也应一并交付委托人。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了完成委托事务,就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与之发生法律关系,承担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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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咨询一下谁知道关于我国担保法第六十条的释义是什么呢?谁知道的麻烦告诉我一下。
[律师回复] 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该合同不当然生效。按照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也就是说质押合同不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是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必须。担保法之所以要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对质权人的保护,质权人占有质物,在债权受清偿前,质权人实际控制该质物,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质物优先受清偿可以说是万无一失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稳定交易的安全。因为如果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而质押合同生效,则质物还是保留在出质人手中,债权人对该质物无法有效地控制,出质人作为该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将该质物出卖,或者再次设质,这样就该质物就可能有原质权人,善意取得质物所有权或后质权的第三权利人,虽然这些权利都是合法取得的,但却是互相冲突的。如果保护原质权人的质权,则善意取得质物所有权或后质权的第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不利于动产交易的安全;如果保护质权设定后善意取得质物所有权或后质权的第三权利人,则先设定的质权又无法保护。因此,法律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维护商品交易安全,减少纠纷的发生。
标的的交付,是标的的占有移转于质权人。其方法不以现实的交付为限,简易交付或返还请求权让与的方法也可以。简易交付是指已占有标的(包括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时,则仅以质权设定的合意成立质权。出质人只有间接占有时,则可以以返还请求权的让与,代替交付。例如仓库营业人或租赁权人等第三人占有标的的,对其物设定质权时,除质权设定的合意外,由设定人对于第三人(直接占有人),通知其物已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而成立质权。就标的有多数的租赁权人时,其物如果是共同占有,应对其全体通知。通知应由出质人作出,但也可以授权质权人作出。此通知如有错误或诈欺,可以撤销。没有通知,其质权不生效力。依照返还请求权让与的方法设定质权的,与返还 请求权的让与不同。在后者,虽出让人不是间接占有人,也是可能的,而在前者则出质人不是间接占有不可以,例如被盗人、遗失人,虽可以就被盗或遗失的物,让与返还请求权,但是不能以此出质,因为已丧失间接占有了。相反,出租人,可以依此让与或出质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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