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起诉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1)审查起诉是独立的诉讼阶段。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以“审判中心主义”构建本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法的框架,审判前的诉讼活动与审判活动的关系被视为从属 关系,没有截然分开的诉讼阶段划分。例如英美的国家将侦查和审查起诉视为为审判进行准备的阶段,审查起诉一般不被视为独立的诉讼阶段。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检 察机关视为侦查机关,将警察机关视为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监督指挥进行。
这些国家不把公诉的审查和决定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而是作为侦查活 动终结的处理。在我国,刑事诉讼由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构成,审查起诉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独立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自独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检察机关是行使审查起诉权的唯一主体。
在实行预审制的国家,审查起诉权由法院、预审法官或者大陪审团行使。在我国,公诉权是一项具有专属性的国家权力,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
(3)审查起诉与法律监督相统一。
对于检察权的性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认识。英美的国家将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行政权,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行使公诉权。大陆法系国家 认为检察权更偏重于司法权。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工作中的违 法情况,从而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侦查部门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具备条件的经过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等情形,检察院中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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