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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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人承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需要由原告自行提供,并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证据确凿,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受理和达到维权目的。
附带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原告人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有条件的:

(1)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公安机关进行追赃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是通过追赃挽回损失,在侦查阶段不能及时追回的,在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追赃。因此,追赃可以由强制措施转为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进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害人的财物被盗、被抢劫,被诈骗、被抢夺,就到法院递交附带民事诉讼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被侵犯的财物。法院就应当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追赃,并告知其无法追赃的请求风险。

(2)被害人损失是直接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二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经济损失指公民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如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等。

(3)直接损失只包括两种,即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限于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遭受毁坏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遭受物质损失的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应当将受案的范围界定在这个两个方面。

首先、人身受到伤害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

第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造成人身损害,主要指故意伤害罪、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绑架罪强奸罪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些犯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一项客体就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人身受到侵害。

第二、财产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抢劫罪造成的人身损害罪能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带诉讼。第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能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是财物遭受毁坏而受到的物质损失的情况。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必须限于财物毁坏,如果不毁坏就不能提起附事民事诉讼。

第一、毁坏是指财物受到损害,不能修理、重作、更换,不能恢复原状,只能以赔偿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部分损坏,如果不能恢复其全部功能应视为完全损坏。

综上所述,如果被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遇了物质损失的,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被害人是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是需要质证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就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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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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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关系很好的同学的朋友,因为工作的关系涉及到与民事诉讼相关的问题,想咨询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谁提起啊?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具体方法步骤是: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在逃同案人除外);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2、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诉讼,必须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印章(或签名)。
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和提交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5、原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6、如不服本院的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7、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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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表哥前几天在工厂工作时,不小心发生了工伤事故。已经变成了残疾。我想咨询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残疾赔偿金应该由谁来赔付?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 “确定附带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最高法院刑一庭主编 《现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2007年修订本,第167页。裁判文书又不能将“讲话”作为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了精神损失不是物质损失(尽管以物质形式赔偿),而被害者及亲属的精神痛苦已能通过国家对加害人的严厉的刑罚惩处得到相应抚慰和弥补。因此在“刑附民”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是有其合理性的。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我舅舅犯了抢劫罪了,那刑事附带民事由谁提起诉讼呢?具体哪些人可以呢?有没有什么要求呢?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刑事附带民事由谁提起,哪些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死亡,其诉讼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均归于消灭,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其民事权利又需要有人主张,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专门规定其近亲属可以起诉。近亲属的范围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因此,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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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由谁来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由谁来起诉需要根据犯罪行为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损害后果来确定,如果是造成一般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的,那么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如果是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那么就由检察院提起。具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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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的寄生性的特点,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程序上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它必须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刑事审判的审限较短,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完全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但可根据该规定的精神,结合刑事审判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来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等。  第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讼后,不得变更诉讼请求。在开庭前固定当事人诉讼请求,是民事审判中的一大特点,应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是损害赔偿,且被告人极少提出反诉,刑事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已基本确定,原告人有足够的时间来思考该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也不必担心因提出的数额过大而缴纳不讼费的问题,因此固定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便于审判人员在开庭前依照有关规定,计算赔偿的数额,有利于进行庭审上的调解工作。  第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提讼时,应一并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人应按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刑事案件从发生到提起公诉,至少都有
三、四个月的时间,请求赔偿的证据都是现有的,原告人不存在提讼后再去收集证据的问题,只要将已有的证据加于整理就可以连同诉状一起提交。原告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在送达诉状时一并送达给被告人,让被告人提前质证,缩短庭审质证时间,提交庭审效率。第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对法医鉴定,价格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提出,但该鉴定结论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除外。被害人对自己合法权益因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害,比其他人更应予以关心。因此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得知鉴定结论后,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不得待到审判阶段才提出,到了审判阶段提出,可以说是对自己合法权利保护的漠视。
要明确谁对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
[律师回复] (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注意在此种情形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仍然是未成年人本人,只不过由其监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代行被告的权利、承担被告的义务而已,但是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负有赔偿责任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
(4)和
(5)情形下,遗产继承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是如果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的,则不能将其列为被告。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
(6)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保证人应当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附带民事诉讼成年被告人的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亲属,注意这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并非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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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质证由谁举证?
举证责任原则上是由原告来进行。通常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他都是有条件的,如果是一些公安机关在审查中的案件,最终在审查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比较棘手的环节,比如公安机关,他不能够追回赃物这种情况,原告是不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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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交通事故诉讼由谁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进行交通事故诉讼由谁举证问题解答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认真、主动地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正确地处理交通事故。
(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3)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4)其他调查工作。
2、相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均等的,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后者的举证责任采取倒置原则,即只有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减轻本方的赔偿责任。否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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