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刑事证据是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形成的,鉴于刑事程序的威慑力、国家公权力在证据收集方面的强势、刑事侦查范围的广泛性(以侦查笔录为例,接受询问的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刑事证据对于民事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不言而喻。通过检索最高法院及各地高级法院的案例,发现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意见是刑事证据原则上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即刑事证据具备民事证据资格,但前提是经过民事诉讼的质证程序。
刑事诉讼中形成的笔录供述原则上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笔录供述在本质上属于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相较于物证而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且因涉及刑事侦查中极为敏感的刑讯逼供问题而争议最大。既然最富争议的笔录供述的民事证据资格都已得到认可,刑事诉讼中形成的其他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以及鉴定意见(鉴定报告、审计报告)等亦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甚至还处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刑事案件已被撤销或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即刑事证据并未经过刑事诉讼质证、更未得到生效刑事裁判采纳,此时还是否具备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
对于因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被撤销、被决定不起诉而未经刑事诉讼质证的证据,主流观点认为,刑事证据如需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须经民事案件质证程序,但并不要求该证据经过刑事诉讼的开庭质证。侦查机关在启动侦查时,对案件是否以及何时能够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并不能准确预见,只要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过程并无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违法行为,证据的合法性不存瑕疵,即便尚未得到刑事裁判的采纳,仍可作为民事证据使用,是否予以采信则应根据民事证据的质证情况决定。
在现实生活当中,通过刑事程序所取得的对民诉讼有力的证据,或者是通过申请,调取刑事卷宗里面的证据来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的证据都是可以的,但是前提是必须要通过民事诉讼的质证程序,才能够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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