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不适合离婚冷静期,只需要等着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作出相应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我国的离婚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时,选择去起诉离婚的,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只需要等着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男女双方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不准离婚的,无法解除婚姻关系。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期满后未撤回离婚申请的,才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离婚冷静期的法律特征
(一)、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尊重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其冷静思考,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二)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真实意愿
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如果确系自愿离婚的,就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提出撤回离婚申请,就否定了两愿离婚登记的要件,因而终结登记离婚的程序,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诉讼离婚。
综上所述,离婚冷静期不适用去起诉。一方当事人去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作出相应的判决,男女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跟离婚冷静期没有关系;男女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才适用法定的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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