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是不是就离不了了
离婚冷静期是否可以离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无法直接确定婚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以看出,离婚冷静期只是一个时间限制,让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有一个考虑,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男女双方还是坚决要离婚的,就可以离掉,双方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领取离婚证。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就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离婚请求被撤回后,就离不掉的,只能再次提出离婚申请,或者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作出相应的判决。
二、离婚冷静期的意义
(一)能够保障婚姻关系稳定,防止当事人冲动、草率离婚
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双方当事人因冲动、赌气等原因产生的矛盾,避免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受到伤害,通过婚姻关系的稳定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离婚冷静期还有助于减少人们把离婚当作逃避夫妻矛盾的优选项现象,改善夫妻对婚姻关系的不谨慎态度,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维护婚姻秩序。
(二)实行离婚冷静期不构成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保障,离婚自由的权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过,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我国婚姻家庭法历来强调离婚自由,反对草率离婚,并将其作为一项政策的两端,必须兼顾而行。同时,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冲动离婚、草率离婚,倡导考虑清楚之后再下决心离婚。故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措施。
离婚冷静期只是协议离婚的时间限制,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撤回离婚申请的,还是可以解除婚姻关系,期满后,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的,无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再次提出离婚申请,或者选择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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