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执行案件管辖的机关单位?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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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同的人民法院的分工和权责都有所不同,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来确定履行暗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主要有四种情况,履行民事判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制造付出令的人民法院、履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四大类。
如何确定执行案件管辖的机关单位?

一、如何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机关单位?

履行统辖,是指区分人民法院受理履行案子的职权规模,以断定各级人民法院对具体案子的权限和分工。

正确断定履行案子的统辖,可以确保收效的法令文书及时付诸履行。作为履行根据的法令文书不同,履行案子统辖也所差异:

1、人民法院制造的具有产业履行内容的民事判定、判决,不论是第一审仍是第二审或许再审,一律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履行。法令另有规则的在外。

2、发作法令效能的付出令,由制造付出令的人民法院履行。

3、人民法院制造的供认和履行外国法院判定、判决或外国仲裁组织判决的判决书和履行令,由制造该判决和履行令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履行。

4、仲裁机关制造的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由公证机关制造的发作法令效能的债务文书,由被履行人住所地或许被履行人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履行。

二、履行担保有什么程序

履行担保是指在履行中被履行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的履行才能供给了担保人或许担保的产业,在收效法令文书的履行已有充分、可靠确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决议予以暂缓履行的准则。依照我国有关法令规则,履行担保有必要通过以下程序:

1、被履行人自动提出请求

在案子的履行过程中,被履行人要想达到延缓履行的意图,应当自意向履行法院提出履行担保的请求。履行担保请求一般应书面提交给履行法院,以便履行法院进行检查。履行法院不该自动依职权要求被履行人供给担保,特别是不能在明知被履行人根本无履行才能的情况下,逼迫被履行人供给担保。

2、移送担保物或处理挂号手续

当被履行人或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时,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则移送质物或处理挂号手续。被履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产业供给质押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移送质物,并占有质物,对不能移送的产业权利,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则处理挂号手续;当被履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产业供给典当时,但凡依法应当挂号的都有必要处理挂号手续,对可挂号的可不挂号的尽可能处理挂号手续,以免第三人对立。

3、经请求人赞同

被履行人在向履行法院提出履行担保请求后,须与请求履行人洽谈,获得请求履行人的赞同。由于履行担保直接涉及请求履行人的利益,请求履行人赞同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明,是履行担保建立的最重要的条件。

4、人民法院检查

履行法院受理担保请求和担保书后,应当检查担保是否契合担保的条件;检查被履行人或第三人供给担保是否现已请求履行人赞同;检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无代偿才能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履行的担保人);检查担保物是否归于担保人一切,担保人是否有处分权,非其一切的资产或无处分权的不得作为担保物;检查担保人的担保规模和担保期限是否明确。

5、人民法院认可

被履行人或第三人供给担保,请求人也赞同担保,不一定就能发作担保效能,还需经法院认可。人民法院通过检查,以为被履行人或第三人供给担保契合法令规则的,一般应予认可,承受担保;以为担保手续欠缺的,可以不承受担保,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补办手续;以为不契合担保条件的,不该承受担保。

综合以上介绍,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立案管辖权有明确规定,一审二审、外国法院判定、公安机关发出的文书等情况各不相同,具体要去找一审的人民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或是地方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应到其负责管辖的机关单位,以便快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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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执行的管辖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依据该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的调解书、裁决书,属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依上述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其执行管辖法院应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 被执行人住所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在诉讼实务中,若被执行人是单位,并且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书上已注明住所的,也可向该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的效力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发,并不代表裁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服的,可以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等待法院审理。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人的居住地会随工作等进行搬迁,所以管辖法院以目前居住地为主而非出生地,故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工作将由被执行人目前所在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执行人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决表示不服从的话,必须在裁决生效前上诉,否则被执行人将被要求执行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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