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离婚为条件,不存在以下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存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3、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况
(1)借婚姻的由头向对方索取财物、骗取财物。
(2)男方或男方的亲属为了取悦对方所赠与的钱。
(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露情感所赠与的钱。
(4)男方双方或亲属在共同消费的时候男方支付的钱。
(5)男方和男方的亲属与女方和其亲属礼节性往来赠与的钱。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达到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领取结婚证并且一起共同生活,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达成,那么原则上是不予返还的,反之如果存在证据证明结婚目的没有达成,并且主要责任在与索取彩礼方,给付方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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