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后孩子没人抚养处理方法为:离婚了可是孩子没人抚养,对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可以请求撤销其监护权,由法院另行制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1、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第三,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第四,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三、收养与抚养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法律依据不同。社会机构抚养是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而作出的社会福利性措施;而收养是依据收养法的规定而进行的行为。
第二,行为性质不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可以产生社会福利机构对儿童的监护关系,但不是亲属关系;而收养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成立的条件和形式不同。社会福利机构无需经过其他机关的同意,便可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自行决定接收并加以抚养;而收养属于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成立。
第四,导致的后果不同。社会福利机构依法对被接收的儿童履行抚养、教育、监护职能,与被抚养儿童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收养导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转移,原生父母的抚养义务由养父母继续承担。
所以,《民法典》中离婚后孩子没人抚养的解决方法为:夫妻宣告离婚之后导致子女无人抚养的,而且对方对子女未能尽到应尽的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取消对方监护权的申请。当监护人的行为对子女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或者故意遗弃子女的,法院可以取消见不然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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