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卖房户口怎么处理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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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将房屋卖掉之后,户口的处理方式有4种,分别是将户口迁入到公共户口中,将户口迁入到具有本市户口的直系亲属处,请求买房宽限时间解决户口迁移问题,申请社区代为保管户口。
北京卖房户口怎么处理的?

一、北京卖房户口怎么处理的?

1.迁入公共户口:

卖房者如果在卖房后想把户口保留在本地,可以携带相关资料挂在当地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共户中。等购买新的房屋后,再将其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公共户”或者所购房屋处。

2.迁入具有本市户口的直系亲属处: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因为卖出房屋而迁出户口的,可迁入本市户口的直系亲属处,也能迁入本市户口的其他亲属。不过这两种情形都需要迁入房屋的承租人产权人同意。如果迁入直系亲属户口处的,不需要当地派出所批准,若迁入非直系亲属的其他人处,则需要当地派出所批准且不得造成居住困难。因此卖房者在卖房后户口没地方迁入后可以找同意接收的直系亲属。

3.申请社区托管:

可以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咨询,询问所在社区是否有社区托管户政策,如果有的话我们可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卖房合同、无房证明等材料,前往相关派出所进行办理卖房后的户口迁出。但是需要注意的如果卖房者拥有不止一处房产,还有的外地居民购房不足5年,都不可以申请社区托管户。

4.请求买方宽限时间:

如果以上方法都不能有效解决户口迁入难题,在实际办理二手房户口迁移的过程中,卖房者可以与买家进行协商,约定给予户口迁移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重新购买新的房屋,再将户口迁入新购买新的址中。

二、房子卖了户口怎么处理?

1、迁入公共户,如果卖房后想把户口保留在本地,可以携带相关的资料在当地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共户中。等到购买了新的房屋后,再将其户口迁入新居住公共户或者是所购买的房屋处。

2、迁入具有本市户口的直系亲属处,相关规定表明,如果因为卖出房屋而迁出户口的,可以迁入本市户口的直系亲属处,也能迁入本市户口的其他亲属处。但是这两种情形都是需要迁入房屋的承租人或者产权人同意的。如果迁入直系亲属处的,不需要当地派出所批准的;如果是迁入非直系亲属的其他人处,则需要当地派出所批准的。

3、申请社区托管,可以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咨询,询问社区是否有社区托管户的政策,如果是有的话,可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卖房合同、无房证明等相关材料,去派出所进行办理卖房后的户口迁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房者拥有不止一处房产,以及有些外地居住购房不足五年的,则均不可以申请社区托管户的。

房子卖掉之后,卖房者想把户口保留到本地,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到公共户口中,也可以挂靠到本市的直系亲属处或迁入本市户口的其他亲属处,还可以委托社区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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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北京最新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
2月22日,税费新政在全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除外)实施,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税费都可有新的优惠。对购房者来说,如果是购买144平方米的首套房或者二套房,契税比例由原来的3%降至
1.5%;对出卖人来说,若果要出卖两年以上的房屋,可以免征营业税。那么,除了降低的契税和营业税,二手房过户还涉及哪些税费?这些费用该由买卖双方谁来承担呢?
1、卖方(出卖人)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及比例
①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的1%或两次交易差额的20%。
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如果同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纳税人在地税系统中未能查询到原值,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购房个人所得税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②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交易总额的5%。
营业税缴纳规定:
(1)满两年的住宅,免征营业税;
(2)未满两年的住宅,营业税=成交价格×5%。
注:购买时间是否满2年
首先看产权证,
其次看契税发票,再次看票据。这三种证件按照时间最早的计算,一般地说票据早于契税发票,契税发票早于产权证。
③土地增值税(部分房屋)
土地增值税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注:若土地增值额小于0,就可以免交,否则税率就要按30%计算;另外,如果房龄满三年土地增值税减半,满五年免征。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额=合同成交价-扣除项目金额(其中扣除项目金额=上手价格+上手契税+上手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营业税)。
缴纳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时候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买方(购房者)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及比例
①契税
契税税率:交易价格的3%。
契税相关规定:
(1)首套房:面积小于等于90㎡,契税税率1%;面积大于90㎡,契税税率减半,为
1.5%;
(2)二套房:面积小于等于90㎡,契税税率1%;面积大于90㎡,契税税率为2%;
(3)三套房及以上套数:契税为3%,不减免。
②印花税
印花税包括交易印花税和权证印花税,交易印花税为交易额的万分之五,权证印花税为5元/本。
印花税相关规定:
(1)非住宅:交易印花税=地税局评估价或网签价(取价高者)×0.05%,权证印花税5元/本;
(2)住宅(含普通、非普通):交易印花税免征,权证印花税——5元/本。
注:从2009年至今国家暂免征收住宅印花税,目前只征收权证印花税。
③交易手续费
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房屋面积×
2.5元/平方米。
④登记费
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和《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⑤测绘费
面积75平米以下200元,75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300元,144平米以上400元。
一般,房改房都是需要测绘,商品房如果原产权证上没有市房管局的测绘章也是需要测绘。
⑥评估费
评估费=交易房屋评估价×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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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期租赁,1-5年租赁,到期退还,这个很好理解。
2、背户转让,也就是长期转让,通常出让方会给受让方一个有效期20年的新版身份证原件,其实现在没什么用,因为很多地方的身份证一旦补办就会失效,下次再用来上牌、过户就不能再用,因此还得联系车牌所有人配合提供最新身份证。这个只是相比短期租用,价格上更实惠一些。
3、结婚过户,通过真结婚领证的方式,将男女匹配在一起,最终完成车牌过户,走的都是合规手续,如果单身男女不介意,也是一种“曲径通幽”的方式。
4、名下车牌变更过户,即带车牌的小通过工商变更的方式完成法人和股权的转让,即可实现车辆和车牌的转移,只要没有判决、债务纠纷、偷税漏税行为,这种方式也是稳妥的,唯一的问题就是不能倒闭,需要每年报税正常经营。如何选择租赁渠道:因北京车牌出租、转让、过户业务没有门槛,属于监管的真空地带,目前行业鱼龙混杂,乱象丛生,从业人员多数为卖新车的拼缝、二手车贩子、工商代办等。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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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在北京工作十几年了,前段时间准备在北京卖房。由于成本的问题,准备买的是二手房,近日也准备与屋主签订购房合同,但是不知道购房合同内容是什么。我想问下,北京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一)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经办人:电话:
乙方:经办人:电话:
丙方:
____年__月__日
我朋友在北京大学了,现在就留在北京工作了,现在情况好多了,有钱后就想要去买一套房屋的,现在感情结束想要回老家生活的,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怎样?
[律师回复] 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本意见主要针对本市二手商品房买卖出台。同时,对开发商开发的一手房规定参照适用)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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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对房屋买卖合同作广义解释。对满足合同基本条件的预约协议,作倾向认定。定金罚则适用于过错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部分保护)。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
(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 (具体规定为: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解读: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转让房产仍可主张买卖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行政法范畴,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
第四条 对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法院不应仅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前款所称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尚未取得所有权的已购商品房及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等。
(解读:可以无证售房,未取得房本不作为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唯一证据。无法过户办证,卖方担责)
第五条 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具体规定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该房屋的,不予支持。
前款中出卖人为夫妻一方
,转让房屋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第
(二)项规定(具体规定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优先适用该规定。
(解读: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两种制度发生冲突的解决。善意取得优先。对内效力对抗第三人无效)
第六条 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予支持。政策、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经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具体规定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并考虑居住安置问题妥善处理,在认定买受人所受损失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受人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解读: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为行政强制性规定,因交易违法而无效。满足两个条件约定解禁期满履行过户有效。升值、添附、过错、机会成本因素对损失的影响的确认)
第七条 出卖人转让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解读:对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特殊规定“有效”。
第八条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征询抵押权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追加抵押权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未解押,转让无需银行同意,买卖有效。未解押,无法过户,可解除合同。未解押,不支持履行过户。买受人解押可过户。
第九条 出卖人擅自将已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有权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制措施已经解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出卖人转让房屋后,有权国家机关对房屋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不影响已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针对出卖人的强制措施仍未解除,致使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处理。
解读:先查封,后转让,买卖无效。申请人同意转让有效。先转让,后查封,转让有效。不支持履行过户。买受人解押可过户。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具体规定为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
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应当判决房屋权利人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解读:基础法律关系为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遗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后续转让的处理:买受人起诉后判决形式。
第十一条 出卖人因婚前购买、拆迁安置等原因单独享有房屋所有权,其配偶、其他亲属或被拆迁安置人因婚姻、亲属关系或拆迁政策规定有权居住该房屋,并形成共居事实,居住人以出卖人转让房屋未经其同意,侵害其居住权益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居住人的相关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解读:居住权与所有权不同。保护居住人权益,不代表居住人有处分权。居住人非合同一方,买卖合同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解读:一房多份协议的处理:真实为原则。规避骗贷可提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解读:一房数卖,履行过户的先后顺序。
第十四条 房屋经多次转手买卖,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终局买受人以前手出卖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加登记权利人(第一手出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可以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参与中间流转的其他出卖人,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为第三人。
解读:一房多次流转。判决依次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解读:支持借名登记对内效力。仅凭出资关系不能证明借名登记主张所有权。
第十六条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解读:规避法规政策,借他人名购买政策保障房,对内无效。
第十七条 登记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记的除外。买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参照本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解读:转让房屋合同效力以房本登记的权利人为适格,借名人不得对抗合同效力,除非能证明买受人恶意。买受人与借名人均要求履行过户的优先顺序。
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
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的房屋的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权利人基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未办理宣示登记,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登记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2)因房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使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原所有权消灭,产生了新的登记权利,登记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3)夫妻共同共有及其他法定共有房屋仅登记在其中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记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4)出卖人转让房屋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其后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尚未办理所有权回复登记,登记人(买受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房屋的;
(5)其他无权处分房屋的情形。
解读:解释物权法106条无权处分的4+1种情况。
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适用上应作如下理解:
(1)房屋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标准:买受人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即推定买受人为善意,但确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房屋登记簿中物权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的除外。房屋原权利人对于买受人为恶意负有举证责任。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以合理价格转让房屋的交易行为,且买受人已实际全部或部分支付了房屋价款。
(3)房屋善意取得以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为生效要件。房屋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但尚未交付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但该事实可以作为判断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的因素之一。
解读:以房屋登记本为善意的判断(推定)。原权利人对恶意负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读: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履约办理过户,不得确权,请求应为办理过户。
第二十一条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解读:根本违约,仅守约方有权解除。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双方有权。
第二十二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除外。
解读:判决继续履行为原则,除非存在现实困难或解约定金或“不能”“不适于”“未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
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解读:限制解释“解约定金”。同时约定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并用。
第二十四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解读: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可得利益的计算(酌情)
第二十五条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致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应予支持。信赖利益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解读:信赖利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读:承租权人优先购买权保护:不确认,只行使。意思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第二十七条 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读:中介机构对权属状况、订约能力报告义务。违反居间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买卖等非权属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作为权属证据提供的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提出异议,法院原则上仅对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即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解读:法院对非权属纠纷,以形式审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权。
解读: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的具体规定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本意见的相关规定不予执行。
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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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卖房子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这种情况下,一共有四种解决方法可供参考。具体方法如下。迁入公共户口:卖房者如果在卖房后想把户口保留在本地,可以携带相关资料挂在当地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共户中。等购买新的房屋后,再将其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公共户”或者所购房屋处。迁入具有本市户口的直系亲属处: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因为卖出房屋而迁出户口的,可迁入本市户口的直系亲属处,也能迁入本市户口的其他亲属。不过这两种情形都需要迁入房屋的承租人或产权人同意。如果迁入直系亲属户口处的,不需要当地派出所批准,若迁入非直系亲属的其他人处,则需要当地派出所批准且不得造成居住困难。因此卖房者在卖房后户口没地方迁入后可以找同意接收的直系亲属。申请社区托管:可以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咨询,询问所在社区是否有社区托管户政策,如果有的话我们可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卖房合同、无房证明等材料,前往相关派出所进行办理卖房后的户口迁出。但是需要注意的如果卖房者拥有不止一处房产,还有的外地居民购房不足5年,都不可以申请社区托管户。请求买方宽限时间:如果以上方法都不能有效解决户口迁入难题,在实际办理二手房户口迁移的过程中,卖房者可以与买家进行协商,约定给予户口迁移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重新购买新的房屋,再将户口迁入新购买新的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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