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抛弃物
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2、不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该规定不尽合理,因为依据民法原理,物权的客体应该是能够被特定人支配的物。野生动物在被捕获后,可以被特定人所支配,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在未被捕获,尚处于野生状态时,不被特定人所支配,应当属于无主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可以先占取得。
3、其他可以先占取得的无主物
例如河中的鹅卵石、海边的贝壳、掉落的树叶等。无主物的范围非常广,难以全部列举。在立法技术上,应采取排除法,即明确规定有主物的范围,除此之外均为无主物。
位于他人动产或不动产上的无主物,非经该他人同意,不能先占取得,但依据当地习惯可以先占取得的除外
4、关于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未脱离土地之前,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应属于所有人或对土地有使用权的人。但根据我国很多地区的习惯,他人可以进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取得一些野生植物的所有权。例如山脚下的居民到山上采集药材和野草等,对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先占,否则从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概念来表达这种权利。但这种先占行为应当不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构成重大影响或损害,否则权利人有权制止。另外,属于法律保护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不得先占取得。
综上所述,遗弃物的界定原则是属于不存在诉争纠纷并且已经被原物权所有人抛弃的物品,对于其具体规定要求法律上没有明确,但是按照通俗意义上来讲,指被原主人抛弃或者无法明确所有人,遗弃物的发现者有时可以取得其拥有权的,但还要以具体情况为准,另外位于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遗弃物,或是法律规定不得先占取得的无主物,是不能立刻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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