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物的界定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国家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遗弃物的具体类别,通常情况下认定遗弃物就是原来的物权人放弃该物所有权后的无主物品,但并非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或者禁止采摘的野生植物,界定属于遗弃物的原则是其属于无主之物,不存在诉争纠纷并且可以符合先占取得的情形。
遗弃物的界定原则是什么?

1、抛弃物

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2、不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该规定不尽合理,因为依据民法原理,物权的客体应该是能够被特定人支配的物。野生动物在被捕获后,可以被特定人所支配,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在未被捕获,尚处于野生状态时,不被特定人所支配,应当属于无主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可以先占取得。

3、其他可以先占取得的无主物

例如河中的鹅卵石、海边的贝壳、掉落的树叶等。无主物的范围非常广,难以全部列举。在立法技术上,应采取排除法,即明确规定有主物的范围,除此之外均为无主物。

位于他人动产或不动产上的无主物,非经该他人同意,不能先占取得,但依据当地习惯可以先占取得的除外

4、关于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未脱离土地之前,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应属于所有人或对土地有使用权的人。但根据我国很多地区的习惯,他人可以进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取得一些野生植物的所有权。例如山脚下的居民到山上采集药材和野草等,对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先占,否则从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概念来表达这种权利。但这种先占行为应当不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构成重大影响或损害,否则权利人有权制止。另外,属于法律保护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不得先占取得。

综上所述,遗弃物的界定原则是属于不存在诉争纠纷并且已经被原物权所有人抛弃的物品,对于其具体规定要求法律上没有明确,但是按照通俗意义上来讲,指被原主人抛弃或者无法明确所有人,遗弃物的发现者有时可以取得其拥有权的,但还要以具体情况为准,另外位于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遗弃物,或是法律规定不得先占取得的无主物,是不能立刻取得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9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5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遗弃物的界定原则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34****73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5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1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6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7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3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6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4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3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3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3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5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4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7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2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遗弃物的界定是怎样的?
1、抛弃物 ,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2、不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 。3、其他可以先占取得的无主物 。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如何界定遗弃家庭成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此处“需要赡养、抚养和抚养的成员”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这里“没有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给予供养,或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情况。这里的“赡养、扶养、抚养”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人的精神赡养日益显得重要。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残者和缺乏生活能力的人,这就使得遗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明确规定遗弃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自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中遗失物取回原则是什么?
1、原则上,遗失物的返还可能涉及行使以下四种不同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2、此项回复请求权的价值功能主要在于同时兼顾对交易安全与财产所有人的维护。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5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遗产分配原则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遗产分配原则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的爷爷在写遗嘱时,律师给他讲了很多,但是大家都不懂,其中有很多的原则问题,所以想咨询一下遗产分割原则分割自由是什么呢?其他原则呢?
[律师回复]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办理”。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注: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45条)当然,由于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则不必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遗产分割时,当事人应当互谅互让,协商处理,无论是遗产分割的时间,还是分割的方法、分割的份额,都应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当然,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请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物尽其用原则。这是指遗产分割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出发,注意充分发挥遗产的效用,不损害遗产的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用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法上遗失物的取回原则是什么?
原则上,遗失物的返还可能涉及行使以下四种不同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本文依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专门针对遗失物关系中各项返还请求权的产生基础、性质、功能、主体构成及行使条件进行了全面剖析。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5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高空坠物责任原则适用什么原则?
高空坠物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事件中使用无过错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该案件可以得到有效的处理。该原则会将无辜的业主牵涉进来,因此非实际加害人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我想咨询一下土地界边纠纷的处理原则具体是什么?我们公司租赁了一片土地,和村民发生了边界纠纷。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遗弃物的界定原则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