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都是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二、交强险保险合同有哪几项组成
交强险保险合同有四部分进行组成。
1.交强险条款制定的依据:交强险条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的构成: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3.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注: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不在此限,比如,撞伤被保险人的妻子、子女,属于保险责任)
4.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的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5.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的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是统一的。交强险保险合同有四部分,分别为合同的保险条款,以及合同的投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进行组成。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的话,那么也可以在合同当中明确进行约定。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需要明确进行赔偿的情形和具体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