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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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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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关系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是包括:两者之间是不平等的,并且两者之间是存在区别的。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事关系中行政部门很少干预,即使有,也不是针对某一方的。
劳动关系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1、不平等性。

决定性的因素,这是因为所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主要由其决定,由其产生。一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是相对过剩的社会弱势群体,用人单位是相对经济(包括科技等无形资产)实力较强具有承担工作、生产、经营风险的法人单位

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平等的地位。二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从劳动成果分配上看,劳动者获取的是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则追求高额回报(除了投资成本回收,还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

民事关系的建立则不是以经济实力和社会经济地位来决定,也没有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如果有成果分配,也是平等、合理的。

2、社会法律义务与风险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中社会法律义务和风险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由于自身没有能力或不愿去承担这种义务和风险,只能以个人名义加入到用人单位。主要有生产过程中安全责任,劳动者的工作、失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以及经营不善的后果等。民事关系中双方的风险和责任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没有明显的偏向性,一般也愿意并有能力各自承担。

3、行政干预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事关系中行政部门很少干预,即使有,也不是针对某一方的。

劳动关系建立后肯定是会有收入的,对于收入的分配大部分人都认为劳动关系与收入分配的关系是存在的,不过其实劳动关系与收入分配的关系虽然存在,但其实还存在很多的不同,我们需要了解的一般都是两者的不同内容,因为双方的联系相比之下区别的了解会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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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收入分配的关系,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1、不平等性。决定性的因素,这是因为所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主要由其决定,由其产生。2、社会法律义务与风险责任不同。3、行政干预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事关系中行政部门很少干预,即使有,也不是针对某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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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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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广义的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雇佣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的是以劳动关系的形式出现,劳动关系只不过是雇佣关系社会化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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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请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揽合同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呢,希望知道的人回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承揽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揽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承揽合同的员工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劳务承揽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承揽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承揽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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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社保之间有哪些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一个法定的强制义务。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上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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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举证责任分配与有罪推定的关系
[律师回复]   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大多为实行欧陆法系(大陆法)国家及地区。
  表现形式
  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引导;
  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准则,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认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一根据,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和辨别,是整个审判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那么只能根据“宁可放走一千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
  1996年3月中国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改时,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无罪推定”的字样,但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表述,被认为是包含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而此前,司法机关多采取“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的做法,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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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对税收调整的关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人分配中的职能作用政府必须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分配的职能,抑制非法收入者,扩大就业机会,降低中小收入者,个人的税收负担,扩大中等收入者,努力提高低收入者,有效调节高收入者.概括起来就是"扩中,提低,调高".  1,完善税收调节体系,使税收调节分配的功能在居民收入环节,存量财产,投资收益等各个环节得到有效发挥,改变税收调节存在的缺失,弱化现象  
(1)适应我国经济的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构建和完善16发展研究/2006年第6期有利于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和社会公平的税制结构.我国实行以商品税为主的税制,商品税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商品税是一种间接税,具有隐蔽性,易转嫁性和累退性,作为比例税,不但不具有调节收入的功能,反而能够放大收入的不平等,具有反向调节的作用,是一种不利于公平的税种.当前应当根据"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推进税制改革,在税制结构上形成有利于社会公平的框架,使税收调节分配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改变税收调节缺失,弱化现象.要真正实现通过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必须对中国的整体税制进行全盘考虑.  
(2)针对我国税收调节存在单一,缺失,弱化的状况,建立多税种,立体式,全过程的税收调节体系要完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起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从个人收入的存量,增量,转让等多个环节对收入分配进行全方位调节.单一的个人所得税难以形成有效的调控力度,还应开征与建立同个人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相关税种,如在个人收入环节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存量资产开征房地产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开征证券交易税等,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形成对收入分配的完整的调控体系,确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总之,缩小两极,需要整体税收制度的配合,才可能平衡调节收入差距.  2,运用综合调控手段,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调控  
(1)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与世界各国相比,还有差距,过低的比重使得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在中国难以发挥.同时,由于征管水平的限制,又缺少一个很好的纳税人收入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65%左右的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工薪阶层成了实际上的最主要的纳税人.因此,要在去年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上,进一步研究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确定税率水平,优化税率结构;合理确定减免税项目,严格减免税政策.同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系统,实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使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这对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使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控成为可能.  
(2)深化消费税制改革.充分发挥消费税商品课税再分配功能,对必需品适用低税率或免税,对奢侈品适用高税率.今年4月1日出台的消费税相关规定,虽然对一些税目和税率做了调整,但还不够.建议随着经济形势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拓展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适当增设新税目,对某些超越大众生活水平的高消费项目或服务,如高档别墅,高价宴席,名贵宠物等商品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适当调高烟酒,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从而倡导坚持"绿色"标准,节约天然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消费风尚,在总体上提高消费税占税收中的比重.  
(3)开征遗产税,物业税等税种.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和财产分配差距都达到了较大的区间,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控制,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扩大,那样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十分明显的不利影响,因此应尽快建立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征收体制.开征物业税,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不统一,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房,地分别征税带来的不规范等问题,有利于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3,把"富民优先"作为经济发展新阶段以及解决基尼系数拉大问题的重大经济政策,对低收入者实施积极的税收扶持政策  (1)完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弱质产业特性,要求政府和社会,在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应在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集群,健全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具体讲要对农业生产资料采取更加优惠的增值税税率,进一步降低生产资料价格,减轻农民负担.要大力鼓励发展农村新经济组织,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所得税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扶持.对于投资农业(特别是高科技农业),农业基础设施的企业及出口型农业企业,采取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地方税费.改变税收累退性的格局,促进农村要素流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提高农民收入,变被动为主动.进而缓解收入差距的"马太效应",建设好新农村.  (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使民营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共同富裕,均衡发展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正是由存在较大收入分配差距的非均衡发展,过渡到共同富裕的均衡发展的切实可行的最佳途径.大部分劳动力在中小企业就业,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规律.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多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安置了75%的职工就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税收占有相当比重.只有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才能提供稳定和更多的就业岗位.因此,在税收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  
(3)加大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建议扩大增加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对象范围,将享受优惠人员的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失地进城的待业农民,以及下岗再就业人员;优惠税种不仅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还应包括增值税;优惠政策不仅针对生产企业,还应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如商业,餐饮,旅游等,促进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
(4)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属于累退税,具有双向调节功能,一是对社会整体来说,可以实现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横向转移,二是对成员个体来说,能实现其收入由青年或就业时间向老年或失业时间的纵向转移.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当前应尽快建立起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应当与当前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统一城乡税制,消除城乡差别的趋势相适应.应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要本着轻税负合理负担原则和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开征该税.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  4,加大对高收入阶层非常态收入的监管和税收征管力度,堵塞漏洞  (1)加强垄断收入和非常态收入的监管.目前,由于我国市场秩序不规范,起跑线不一样,在初次分配中,垄断收入和非常态收入比较突出,行政性垄断行业收入高于非垄断行业,相差几倍,久已为社会所议论,但至今尚未从源头上,从初次分配环节解决垄断利润的产生和分配问题.  (2)要积极推行存款实名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限制非法收入.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的纳税身份证制度,通过银行账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与税务机关联网,使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机关的直接监控之下,从而有效地监督个人所得税征纳情况.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将每位公民的诚信活动记录在案,这项工作可以说是一次全社会的变革,不是税务机关一家可以完成的,需要全社会各部门通力协作和配合.  (3)对黑色收入和收入,灰色收入比如贩私钻各种政策空子,特别是所得的收入要予以取缔.据有关资料,我国地下经济的规模估计占GDP的15%左右,税收对从事这部分经济的个人收入无法调节,必然回影响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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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什么与什么之间的关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动关系是什么与什么之间的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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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是一名刚大学毕业新入职的学生,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想了解一下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
[律师回复]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为企业提供有要弄清楚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可以参考下文:报酬的劳动,从事的是企业日常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则从这个事实发生之日起,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是必备条款,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反应劳动关系情况的最有利最直观的文书证据。一般情况下,劳动部门都会为企业提供劳动合同的范本,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范本与劳动者订立就可以。订立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论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否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还是建立之后,企业都应当事实求是的约定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因为这事个客观事实,不能随意更改,更改也更改不了。现在好多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超出一个月不签订,这种做法对企业百害无一利,现在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像此类型的案件是劳动争议中数额较为庞大的劳动争议,并且劳动者胜诉率很高,也就是说企业的败诉率很高。
现在好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要求劳动者交纳保证金,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如果劳动者反应到劳动监察部门,这些都是应当予以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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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哪些与哪些之间的关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动关系是哪些与哪些之间的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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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解答如下, 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但这一性质不但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就连法学界也颇有争议,尚无定论。据了解,对于教育教学期间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目前有四种观点。
一般而言,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是行政管理关系,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
特殊民事关系
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育,是一种以国家承担教育经费、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学校赔偿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国家赔偿,因此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民事关系。
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这种观点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
律师您好,我房子装修雇佣了电工,瓦匠和刮大白的师傅。我想咨询一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怎么确定的?
[律师回复]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者区别:
1、主体方面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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