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认劳动关系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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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那么就要从法律和其他的层面来确定双方只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因为双方当事人如果要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是通过相关的法律,而且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只能够是在我国相关法律里面规定的几种,如果不存在这几种情况,那么就不算是劳动关系。
不确认劳动关系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答辩人就XXX申请确认其夫XXX与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基本意见是:XXX与答辩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外,而与劳动关系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

而劳务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的法律关系。

从上述概念不难看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朱保生不是答辩人单位的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受答案辩人的管理与支配,申请人所称“事实劳动关系”也不能成立。

一、XXX等出工者都不是答辩人单位的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隶属关系。

答辩人为了保证自己的一些季节性、临时性或者突击性工作事项的完成,常常采用发包形式,通过当地农村基层组织或者某承包人将这些工作交由附近的农村村民完成。具体的操作方式是,由答辩人根据自己的工作量与相关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或者相关的承包人员约定工作事项、出工人数、完工时间及工作报酬;双方商定后,由村基层领导或承包人负责组织人员出工;答辩人凭出工者的身份证登记考勤并发放劳务报酬。

至于村基层领导或承包人指派谁出工,谁哪天出,哪天不出,谁出几天,不出工是否请假等与答辩人毫无关系,也不受答辩人任何制约,答辩人只按出工者的出工天数支付报酬,出工者与答辩人并无人身依附关系。因此,XXX并不是答辩人单位的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XXX等出工人员来去自由,不受答辩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xx年X月的出工人员考勤簿记载显示,当月的出工人员有的出工4天,有的9天、有的13天、有的23天不等(见证据二)。而XXX从6月1日到26日期间,共出工22天,其中14、15、17、24日未出工(见证据二),这4日相对应的是周六、周日和两个星期二。这说明包括XXX在内的所有出工人员,是否每天出工及其出工的天数都是完全由自己决定的,不存在请假与否的问题,也不受答辩人单位员工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XXX与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三、XXX与答辩人之间只是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XXX不享受答辩人单位的其他任何待遇。

根据答辩人与XXX等出工人员的约定,2008年X月的劳务报酬约定为每日XX元,而X月为每日XX元(见证据三),XXX在答辩人处工作了XX天,获取的劳动报酬为XXX元。这说明XXX和答辩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XXX不享有答辩人单位的其它任何待遇。这种劳务与报酬的交换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特点。

另外,通过XXX等人领取劳务报酬的薪资表与答辩人单位员工工资表的比较,也可以明显看出,凡属答辩人单位的员工,即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结构中都含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应当扣除的保险费用、缺勤工资和税金(见证据四)。而XXX等人只能根据自己出工的天数领取相应的劳务报酬,别无其他待遇(见证据三)。

综上所述,XXX与答辩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此致

XXXX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代理人:

XXXX年XX月X日

因此,想要证明双方不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么就必须要列举好相应的证据,其实不管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它本质上来说都是广义的劳动关系中的一种,如果当事人的确和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么只要有证据就是可以证明的,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那么虽然一方拿钱,一方干活但也都算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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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二、答辩人不同意将婚生女交由被答辩人抚养。

首先,是女孩子,已经10周岁多,读五年级,处于青春期,正是课业负担日益加重与个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关键时期,需要家长给予更多的陪伴与照顾。可事实上,被答辩人本人长期在外打工,甚至时常出国打工几年都不回家,倘若将交由被答辩人抚养,实际上被答辩人本人根本无法承担起照顾女儿的职责,最终的结果就是将孩子丢给被答辩人的父母,但两位老人现毕竟上了年纪,照顾孩子会越来越吃力。考虑到两位老人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来无法有效负担起对孩子生活的照顾与学业辅导,更谈不上对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与引导。答辩人作为的母亲现长期在生活,很少外出打工,会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陪伴与照顾孩子的成长。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抚养权交由自己,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辩人并非像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言的那样对孩子不闻不问,缺乏承担作为母亲的责任。而事实情况是这样的,答辩人因婚后至今只生育有一个女孩,被答辩人及其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被答辩人父母对答辩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时常为了生育二胎一事争执不休,家庭关系日趋紧张。孩子出生后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辩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积累的钱支付的,被答辩人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却鲜有在孩子身上花过钱。
综上,答辩人已长期居住在,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照顾关心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抚养权归于答辩人一方更为妥当。
三、关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的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出的位于市路号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用婚后夫妻财产去购买时,答辩人并不知情,且被答辩人在第一次时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隐瞒的嫌疑,有剥夺答辩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答辩人认为,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予以依法分割。

二,除了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及的商铺,还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未予提及。
四、除了上述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还有如下事项请求在判决时予以支持。
首先,关于拆迁房屋的问题,因答辩人婚后将户口调到了被答辩人处,在农村拆迁房屋登记时,答辩人也分到了5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予以采纳,从而维护答辩人合当的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
答辩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离婚案件的答辩状范本,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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