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没有账本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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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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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种情况股东是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的。一个公司他的账本就是最重要的东西之一,如果是账簿已经丢失导致了无法清算,还要考虑是否有人故意隐藏账本,或者是故意损毁,导致了无法清算,反正没有账本,那么公司的股东就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破产清算没有账本怎么办?

会计帐簿等丢失无法清算,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独立财产的保证,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营的保证,是国家对其征税和管理的重要凭证资料,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一旦账册丢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则无从查找,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无从谈起。

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是一个公司面临了破产清算的阶段,那么账簿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是找不到账簿的,那么公司的股东就必须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如果是在这个过程中,有会计私自引力账簿,或者是销毁了账簿,那么该当事人是必须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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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企业破产清算需要缴清认缴资本吗,企业破产清算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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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基本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清算的基本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其次,人民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其中律师工作:包括: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
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
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进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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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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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基本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清算的基本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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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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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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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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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时应收账款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清算时应收账款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必不可少的就是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其中就包括应收账款,但是破产清算时应收账款怎么办,大家也都很想知道,应收账款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破产清算的账务来说更是重要,这也是企业可以主张的权利。接下来,本文就详细介绍一下应收账款的内容。
一、破产清算时应收账款怎么办破产清算未完结时,企业还是存在的,对其经营行为负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应收账款应按照破产财产处理。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
二、破产清算有应收账款的性质
1、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首先,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而人身权因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属破产财产,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其次,破产财产由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不属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权利人取回。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
2、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

一,法律设定破产财产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目的决定了破产财产的特殊用途,即必须用于破产分配。

二,破产财产并不等于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某些财产可不用于破产分配,如破产人的担保物。因此,只有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才是破产财产,而依法不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
3、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
4、破产财产具有动态性。这种动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在时间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债务人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前一定时间内被债务人违法处置的财产,还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程序终结后追加分配期内发现并追回的财产。在财产数额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总额,在破产清算期间,其数额可能因某些原因而变化,如清理破产人因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数额变化。在形态上,破产财产也并非静止不变,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其表现形态可能相互转换,如破产人所持股权被有偿转让成货币,则破产财产即以财产权利转变为有形财产。相信到目前为止,大家或多或少都了解了破产清算时应收账款怎么办,应收账款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收入,清算的时候弄清楚应收账款对于计算企业当前的负债情况来说是很重要的,没有清晰明确的应收账款也是无法计算出企业的负债情况的。如果对应收账款还有不解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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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股东账务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法》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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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破产清算需要缴清认缴资本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 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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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需要缴清认缴资本吗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破产清算需要缴清认缴资本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
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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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时没帐后果,破产清算注意事项?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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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舅舅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导致破产,目前在处理股东账务方面的问题,请问破产清算股东账务处理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破产清算股东账务处理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至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能否拿回,要看破产公司还剩余资金的多少来决定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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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清算中注册资本没有到位能办理破产吗?
如果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到位是不可以办理破产手续的,那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如果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时要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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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破产清算需要认缴资本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 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公司破产,不交出财务账本,破产管理人无法做清算审计,这样被法院裁定破产合理么?
[律师回复] 破产管理人是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很明确,导致社会公众(包括部分司法人员)对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和分歧,尤其是在与破产企业相关的一些诉讼中如何确定破产企业管理人之诉讼主体资格便成为我们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在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中,有法院直接把破产企业管理人列为诉讼当事人显然,法律的理论和法律的实践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基于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实践中,破产企业管理人拥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独立机构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对外签订让破产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配财产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相等同的位置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管理人作为一个独立机构或组织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完全替代了破产企业本身。
从法理上讲,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清算结束前并没有终止或消灭,其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尽管破产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是破产企业管理人,但管理人从事民事活动(如催收债权或承认债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由破产企业来承担。这时的管理人行使的职能类似于企业破产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企业内部机构行使的职能。在企业破产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等机构从事对企业债权进行清收、对企业债务进行确认、对外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肯定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那么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从事上述行为也应当以破产企业的名义进行并且破产法明文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如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不符合代表诉讼的条件。因为破产企业清算组从事民事活动或提起诉讼不应当是为了管理人自身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受到损害而为之,而只能是为完成破产清算事宜为之。
从诉讼法角度讲,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企业管理人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既不属于法人诉讼,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范畴。因为,按照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作为诉讼主体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显然,破产企业管理人尽管有相应的人员组成,但却没有独立的财产,无法以自身能力对外承担法律上的财产责任。所以,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被理解为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独立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破产企业管理人成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渎职违法有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国家利益或破产企业股东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管理人成员个人承担。破产企业管理人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外不应具有民事主体法律资格,若需对外签约或诉讼,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应当以被破产企业名义组织实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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