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办离婚冷静期实施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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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政局办离婚冷静期实施了,因为离婚冷静期是规定在我国《民法典》当中,目前《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了,所以自然而然协商离婚的情况之下,也是需要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就不适用。
民政局办离婚冷静期实施了吗?

一、民政局办离婚冷静期实施了吗?

民政局办离婚冷静期实施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办理后是有30天的冷静期的。

2、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必须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和好,那离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审理;如果没调解好,那么就继续审理,依法判决。“离婚冷静期”便是对这一调解前置程序规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静期”的方式进行“冷”处理,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决。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民政部门是办理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的机关,如果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想要离婚情况之下,可以到民政部门来办理。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因为是属于协商离婚的状态,所以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当中规定实施30天的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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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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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并对行政复议案卷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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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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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局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案件《收案登记表》,将收案时间、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等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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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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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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