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的出入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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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地补偿费的出入规定是:政府征地补偿与市场价格不得有过大出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征地补偿费的出入规定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费的出入规定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的,依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数额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删除 。

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征地补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这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政府征地后将工程承包给开发商,政府的征地补偿与市场价格相差过多的问题也是存在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征地补偿与市场价格不得有过大出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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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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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含征地补偿费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土地出让金含征地补偿费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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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信报告介绍
正常的来说,任何人都可以在征信中心注册,查看自己的个人信息,就算没有信贷记录、公共信息等,也会有基本的个人资料,比如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如果与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的话,还会显示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等。
一份完整的征信报告,可以反映借款人个人欠债还清、合同履行、遵纪守法等信息。
二、征信显示未录入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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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含征地补偿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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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补偿金计入什么科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征地补偿不属于遗产的依据
1、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
而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收益。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二、遗产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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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
而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收益。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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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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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地补偿费收入交增值税吗
征地补偿费当然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才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但政府征收土地并且给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征地补偿费,这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者修理修配劳务等都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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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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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叫冯2001年应征入伍 北京服役 2003年12月退伍 2004年由邹城市民政局按照企业编制安置到邹城市农业局下属单位邹城市种子公司工作(安置介绍信开出时并不知道按企业编制安置,当时邹城市民政局并未给解释说明,在种子公司改制后,多次询问有关部门后告得知),2008年邹城市种子公司根据国家文件由差额事业改制为全额事业单位,冯大朋因编制问题不在改制范围,邹城市种子公司改制完成,在邹城市农业局接收后,相关部门单位没有给予安置或辞退离职处理,曾多次向邹城市政府多个部门反应后给补交工作期间两年的养老保险后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和失业证,至今从未领取过失业金及其他它补助。 经分析出现我个人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 2004年邹城市民政局在分配工作时,按企业编制分配于邹城市农业局种子公司工作,当时邹城市种子公司在编制上属于差额事业单位,实质上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所导致编制无法落实。使致在种子公司改制时无法安置。(如果当时邹城市民政局在安置前告知或说明,按照企业安置我会选择自谋职业,领取自谋职业补助,不会受到蒙骗导致现在问题)。次要问题出在 邹城市种子公司改制后,没有给办理失业证等离职手续,因没有失业证,使我无法选择转专向公益性岗位(邹城市劳动就业局通知)。请问我现在如何根据山东省出台的保障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的十一条措施。得到应有权益,或者是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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