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的原则是什么?
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 “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特征是它以特定主体-人民法院为主导。这集中体现于:各种诉讼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人民法院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尽管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在同一诉讼中行为和活动,但彼此间并不发生诉讼法律关系,诉讼参与人只能同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这种关系。因此,诉讼法律关系如同一个扇面,它由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分别发生的多个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组合而成的。
同一诉讼中若干个诉讼法律关系是有主次的 。一般说 ,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 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要的 ,是其他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一条红线。当这一法律关系消灭后,其他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这也表明,同一诉讼中的若干个法律关系并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统一、协调存在的,共同服务于正确、及时、合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宗旨。
2、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是分立的,又是统一的
在同一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有主有次,彼此分立。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之争。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虽处于次要地位,但也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之争服务的。因此,彼此分立的诉讼法律关系又是统一的。
以上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 “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但是无论如何都是要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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