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有两种行为表现方式: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又区分为:
(1)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情形;
(2)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情形。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比如购买、骗取等,要求获取信息手段的非法性,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非法获取”一般也没有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授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予以刑事立案: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刑法》第253条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罚。《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很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这种行为,必须要受到严厉的处罚,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旦构成的话,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是一定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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