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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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不到庭一般法院就会按缺席来进行判决;如果对于必须要进行被告出席的必要,那么就会进行两次传唤,如果始终不到庭的知,那么就会进行采取拘传的措施,从而来进行审判。
民事官司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一、民事官司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不出庭,法官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缺席判决适用于的情况有哪些?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缺席审判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当事人可以缺席,但是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是及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法律手段;

人民法院对无故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意拖延诉讼,藐视国家法律,及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法律手段也是促使案件当事人积极参加庭审,充分行使权利的重要措施。

2.保护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原告到庭而被告不到庭,不能因为被告不出庭而拖延审判。

3.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缺席审判的效力和对席审判的效力一样,与对席审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告向法院起诉即启动司法程序,被告理应应诉,但是被告到不到庭即放弃了自己法庭辩论的权利,一般法庭也不会把被告强制拘传到庭。当然,被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有权不到庭参加诉讼,但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被告一定要积极应诉,防止财产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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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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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被告可以不出庭吗?
民事官司被告不可以不出庭,对于被告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到庭,或者缺席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民事起诉的具体案件类型和不同情况来进行认定,司法机关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进行开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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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开庭前,被告能约见法官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民事纠纷,现在都进行调解。不仅前调解,后开庭前调解,开庭后还可以调解。即使到执行阶段,也能进行执行和解。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还可以调解。简单说,调解贯穿民事纠纷的始终。诉讼中间的调解是人民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调解协议一旦双方签字,并经依法确认,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和不同情况,在实践中,人民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解:
1、诉前调解。
2、立案调解。立案调解是人民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
5、社会化调解。
6、开庭调解。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7、庭后调解。庭后调解是指庭审结束后,判决下发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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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民事官司被告不出庭的,司法机关可以拘传到庭,或者缺席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民事起诉的具体案件类型和不同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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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打官司被告可以不出庭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后,被告不出庭的,会区分不同的情况。视不同的情况,要么是缺席判决,要么是延期开庭审理,要么是中止诉讼,要么是终结诉讼。
二、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探视权官司开庭被告不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下面提供一份与此类似的案例,判决书。供你参考:  原告刘柳菁诉被告郑建清探视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法官: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  原告刘柳菁,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西湖65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郑建清,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田厝61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刘柳菁诉被告郑建清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锦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柳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柳菁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4月8日生育男孩郑怡。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未能建立感情。原告为了尽快结束不幸的婚姻与被告离婚,迫于无奈原告求全于被告的条件,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被告有意剥夺原告的探望权和与儿子郑怡的母爱,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第五条条款无效并要求每月探视男孩郑怡两次。  被告郑建清辩称: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无承担男孩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责任,原告自己表示自愿放弃孩子的探视权。所以被告以二万元的人民币和一两黄金作为补偿原告,且当时由司法部门见证。现原告无理要求一个月探视二次,对子女的成长也不利。要求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2009年12月21日原告诉讼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
第五条“女方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待十八周岁时,母子相认,在这期间,男方必须善待郑怡”的条款无效。要求每月探视孩子郑怡两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在子女成人前,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权要求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原、被告在协议子女探视权时,被告有意剥夺了原告对子女在成人前的探视权利。协议时原告虽然是同意,但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现原告要求实现其探视权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原告思念其子女,作为亲生的母亲是人之常情,其要求合情合理又合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每个月探视二次,显的过于频繁,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学习,可每个季度探视一次,探视的时间不应影响子女的学习,应选择在星期六或星期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柳菁与被告郑建清双方对子女探视的协议无效;  
二、原告刘柳菁可每个季度探视子女一次至18周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郑建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    审 判 员 王锦扬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佳声  附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二款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四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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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被告可以不出庭吗
民事诉讼中被告方当然不能不出庭,原被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都需要出庭参与庭审,如果被告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于被告方必须到庭的案件,经两次传票传唤后仍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采取拘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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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被告在开庭时提供证据被法官不收,法官说开庭时提供
[律师回复] 被告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法官不收说开庭时提供,不会对被告有不利影响。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只要证据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官没有理由拒绝接受;不易保存的证据,也应当及时采取拍照等方法予以固定保存。人民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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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开庭被告如何应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案件的开庭时间,通常情况下一宗诉讼案件的一个审理程序只开庭一次,当然也存在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需要
第二次开庭的情况。但是否判决离婚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原则。
在实践中,离婚诉讼中的开庭时间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确定,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三个小时。

一,双方之间对于离婚意见是否一致;

二,双方之间的财产以及债务的分割是否存在异议;

三,双方之间就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数额的承担是否存在异议;

四,双方之间证据的数量也决定庭审时间的长短。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若无上述情形,则
第一次离婚诉讼可能不会判决离婚,待第一次判决生效后,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后原告再次离婚,则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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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民事官司被告人不出庭的,司法机关可以拘传到庭,或者缺席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民事起诉的具体案件类型和不同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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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开庭前可以约见被告吗,法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民事纠纷,现在都进行调解。不仅前调解,后开庭前调解,开庭后还可以调解。即使到执行阶段,也能进行执行和解。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还可以调解。简单说,调解贯穿民事纠纷的始终。诉讼中间的调解是人民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调解协议一旦双方签字,并经依法确认,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和不同情况,在实践中,人民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解:
1、诉前调解。
2、立案调解。立案调解是人民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
5、社会化调解。
6、开庭调解。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7、庭后调解。庭后调解是指庭审结束后,判决下发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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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打官司被告不出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区别对待,比如说如果确实已经经过的法院的传票送达,那么就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如果说前期没有送达传票,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将传票送达,否则的话是没有办法继续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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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庭庭审后,原告要求原告写陈述书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陈述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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