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权处罚的机关部门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7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二次供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权处罚的机关部门有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再者就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二次供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权处罚的机关部门有哪些?

一、二次供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权处罚的机关部门有哪些?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第二,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一般是针对于当事人触犯了我国的行政条款才会实施的行为,可以行政处罚的机关一般都是具有行政处罚的机关,或受托的组织等,在进行处罚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确保所给予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1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3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二次供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权处罚的机关部门有哪些?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5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2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1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7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6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8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0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7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4****00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1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8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6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2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7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4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行为人偷盗城市供水怎样处罚
偷盗城市供水是属于违法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应按照水量折算金额进行处罚,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问题是关于偷盗城市供水怎样处罚,可以参考本文的相关内容。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在行政部门工作,上级派我出去执行政务,让我自己自由裁量,我想问问裁量行政处罚要合法适当吗?
[律师回复]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23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可能要面对行政处罚,其中的具体事项也只有他心里明白,请问有谁知道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什么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宽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以上就是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内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污水超标排放处罚拘留部门是哪个部门
污水超标排放被拘留的话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拘留的权利,但排放污水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会被拘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标排放污水的行为应该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排污费2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罚款。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朋友们我想想向你们请教一下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是怎么样的,麻烦知道的朋友可以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 1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2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3
2-1 餐饮业类 3
2-2 娱乐服务业类 4
2-3 水污染型工业类 5
2-4 其它污染型工业类 6—8
(三)违反试生产制度类 9
二、环境监管类 10
(一)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 10
1-1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0—11
1-2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2-13
1-3 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制度类 12
1-4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5—16
1-5 未经批准超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 16
1-6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18
1-7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 19
(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 20
2-1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一) 21—22
2-2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二) 23
2-3 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24-26
2-4 违反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管理 27
(三)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 28
3-1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一) 28—29
3-2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二) 30
3-3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三) 31—35
3-4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四) 36—38
(四)违反应急预案类 39—40
(五)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41
5-1 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 41
5-2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42
以上就是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3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污水超标排放处罚拘留部门是哪个部门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污水超标排放处罚拘留部门是哪个部门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什么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案例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负责的七个市直部门中,市交通局于2020年起开始执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土局也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探索实施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的尺度进行约束。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污水超标排放处罚拘留部门是哪个部门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污水超标排放处罚拘留部门是哪个部门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行政部门如何处理水污染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水资源短缺和水体污染的问题日趋突出,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如不能妥善解决,将影响社会安定和水污染的治理。跨行政区域大到一个流域,涉及几个省,小到一个水库,一两个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主要有:饮用水源的污染纠纷、养殖渔业方面的污染纠纷、农业方面的污水灌溉引起的纠纷。由于水污染纠纷的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加之又关系人体健康,这些纠纷往往比较复杂,因此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采取协商、协调解决的办法。具体地说,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水污染涉及的行政区的人民政府,一般为江河、湖泊、水库等的上、下游、左右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政府。不同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在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时,应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当事人各方依法自觉自愿地达成协议;如难以协商解决的,可以由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而不是各自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有关各方必须执行。有关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在协商或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时,应当遵循有利水环境保护,有利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有义务的一方应责成其履行义务;对因不履行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3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物业与供水企业供水纠纷怎么解决?
物业与供水企业供水纠纷首先是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审协调调解方式来进行解决的,当然了,如果有第三者在其中协调调解的话,可以是由共同决定的结构构成,或者是相关行政机关来在其中协调。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我朋友想要有份裁定中止诉讼行政案件裁定书,她昨天收到了一份法庭下发的裁定书,相对比看看是不是裁定中止诉讼。
[律师回复] 裁定中止诉讼行政案件裁定书供参考以下××××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行×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如果原告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暂时停止诉讼或结束诉讼的情形。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
“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三、可以中止和终结诉讼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二审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行政裁定书,可参照本样式制作。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二次供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权处罚的机关部门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