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消农业户口农民到底能得到什么好处?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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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取消农业户口农民到底能得到的好处包括:当事人在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不变;在子女教育、社保、就业等方面的待遇,会与我国的城市户口逐步趋同;同时也可以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完善农村的产权制度。
我国取消农业户口农民到底能得到什么好处?

城乡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对农业人员的好处(包括,但不限于):

1、当事人在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是不变(如:申请宅基地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等);

2、当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当事人与原来的”城市户口“的人员,在子女教育、社保、就业等方面的待遇,会逐步趋同,直至统一。

可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之间巨大的收入差距,使农民可以更多的享受到中国改革的成果;农村户口的取消,可以促使中国现有的2亿多农民工更快的融入到城市,加快中国的城镇化进程;

在农民到城市购房更加方便,享受到更多优惠,一些满足条件的农民工业可以像城市居民一样购买经济适用房;

国家近年来多次提出要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有些地方正在进行试点推进;估计即将全面推广,不过不同地区推行的时间、政策会有所不同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试点。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取消农业户口的农民并没有享受到城镇户口的平等待遇,相反,农民应该享受的好处,可能因为在取消农业户口后就不再享受了。城乡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鼓励有地居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将失去土地。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农业的投入力度,而且随着今后国家对农业投入力度的加大,农民得到国家农业补贴会更多,为农民带来更多更大的实惠,可是因为取消农业户口,将使农民享受不到国家政策带来的好处。

其实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只要是我国的合法的公民的,都是可以受到我国的法律法规的保护的,但是同样的,也是需要受到我国的户籍制度的规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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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户口农民到底能得到什么好?
取消农业户口,对于农民来说,在迁移户口上和农村医疗水平和社保水平上,都会对居民有所帮助,且针对于入学方便和购房方便,也可以对农村居民产生一定的帮助。具体要根据实际用途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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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取消农业户口农民到底能得到什么好,我们这边最近要取消农业户口,帮我表弟了解下
[律师回复] 城乡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对农业人员的好处(包括,但不限于):
  
1、当事人在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是不变(如:申请宅基地、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等);
  
2、当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当事人与原来的”城市户口“的人员,在子女教育、社保、就业等方面的待遇,会逐步趋同,直至统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浙江省为例):
  六、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试点。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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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修公路占用了农民土地,农民有权利得到赔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赔偿。  农村公路的修建,有利于通村通户,更有利的把农村带入城市,这是个长远的利益,如果只是临时施工占用,可以适当的要求占借费,如果是道路扩宽永久占用,那么可以按公路征地补偿办法,要求补偿。  既然是修村公路,肯定修的公路不属于县道或更高等级的公路。可能属于村道。因此这路的修建方式可以是村集体或社集体出土地、政府出资。所以对于所占土地政府可不作补偿,涉及被占地农户的土地是否补偿或其他的处理问题(如集体内调整土地),应由村或社集体决定解决方案。另外如果以后此地被国家征用,到时国家要作补偿的,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方案同样也是由集体决定。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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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户口农民到底能得到什么好处?
取消农业户口农民到底能得到的好处包括:申请宅基地、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等权益仍然存在;在子女教育、社保、就业等方面的待遇,会逐步趋同。我国的户口管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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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取消了非农业,那居民户口还有用吗
[律师回复]   户籍改革不影响集体利益分配:  
1、当事人如果以前的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的,户籍改革后,还是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可以享受户口所在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反之亦然;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属于地方性政策,当事人应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人,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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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国家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国家政策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工资结算日: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单位拖欠工资的: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逾期不支付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国家占地埋地,农民应得补偿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因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我是江苏南京的,我们这征地平均12万元/亩,标准是青苗约三四千元/亩吧,劳动万元/人,土地补偿款约三四万元/亩。以前土地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乡政府和村委会,现百分之七十支付给农民,百分之三十支付给乡政府和村委会。以上是对国家最新占地赔偿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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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区分后农民能得到什么好处
招工: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可是企业在招工时原则上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即使没有户口限制,也在主观上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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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哪些政策规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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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哪些政策规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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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国取消非农户口后,农业和非农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在短时间内,还是会区分的,任何政策,都有一个过渡期;以后会逐步统一;  
1,在刚取消户口性质分类时,原为农业户口的人群,还是按原来的政策享受夫妻双农户,
第一胎是女儿的,可以生育
第二胎的政策;  
2,目前国家正在出台新政策,有望在2017年前,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指标的政策。  
3,户籍制度改革目前还是在试点阶段,有很多地方还没有施行。  
二,户籍制度改革:  1,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  2,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3,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4,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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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如果以前的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的,户籍改革后,还是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可以享受户口所在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反之亦然;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属于地方性政策,当事人应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人,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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