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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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是,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该是公平公正和合法合理等,并且要根据违反的性质、违法的后果以及改正的情况下,综合的进行考量。对情节比较轻微的一般是会免除处罚的。
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是怎样的

1、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和改正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3、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4、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故意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三)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在抗震救灾期间实施防震减灾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5、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地震工作部门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震工作部门查处防震减灾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依法不予处罚。

7、 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

8、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使裁量权的情况报地震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

9、地震工作部门行使裁量权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地震工作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正确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量刑裁定是需要在职权范围之内的,如果有比较复杂的或者是案情影响重大的是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气的,是可以在收到判定书一定的法定时间之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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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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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餐饮业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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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试生产制度类 9
二、环境监管类 10
(一)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 10
1-1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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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未经批准超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 16
1-6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18
1-7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 19
(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 20
2-1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一) 21—22
2-2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二) 23
2-3 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24-26
2-4 违反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管理 27
(三)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 28
3-1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一) 28—29
3-2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二) 30
3-3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三) 31—35
3-4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四) 36—38
(四)违反应急预案类 39—40
(五)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41
5-1 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 41
5-2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42
以上就是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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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主要还是按照合法,合理与综合材料来进行的。首先,如果是财政行政部门想要对一项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行为做出具体的处罚,那么他肯定是要依据具体的违法事实,并且参照具体的法律,选择合适的行政处罚种类来进行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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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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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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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经营种子数量一千公斤至二千公斤、一年生苗木六万株至十万株、二年生苗木二万株至四万株、三年生以上大苗五千株至一万株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生产、经营种子数量二千公斤以上、一年生苗木十万株以上、二年生苗木四万株以上、三年生以上大苗一万株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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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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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种,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中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性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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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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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裁量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要遵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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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叔叔的儿子故意伤害他人,被拘留,所以对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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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浙江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规定,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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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因为贪污受贿被举报了,收受了一些卡片和礼品,因为金额少只是给了警告处分,想知道邮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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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环节,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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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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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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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收到了行政处罚,领导对这个问题很是担心,请问行政处罚裁量情节,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宽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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