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依据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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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依据的条件有,对于申请人已死亡其继承人要求撤回的;以及还有申请人改变了意愿要求撤回的;再者就是申请人因材料料准备足够不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审查而撤回的。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依据的条件有哪些?

一、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依据的条件有哪些?

一是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或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终止,其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二是申请人改变意愿不想取得行政许可,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三是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行政许可项目,因条件准备不足等原因申请人认为不能在法定期限通过核查而取得行政许可,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待条件准备充分后再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

二、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适用情形包括: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撤销行政许可的提起是怎么样的?

1、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其利害关系人通常是其行政许可本身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等要求的直接发现者。

2、行政机关依据自己的职权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后,其重要的职权就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否合法,行政许可所要求的范围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以及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所要求的范围和条件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在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特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即有权提起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并依法审查决定是否撤销行政许可。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一般是由行政相对方提出来,一般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实施相关的行政行为,但如果遇到申请人改意自己的意愿,或者是不能够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准备相关的材料,那么就可以依法的撤回,这都是可以获得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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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中所谓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存在行政违法嫌疑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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