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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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程序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可以的。在我国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吗?

一、程序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吗?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行政复议程序违法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赔偿。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三是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对追加被告、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时间等。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行政相对人想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是一种方法,另外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是涉及到打行政官司,稍不注意自己就会吃亏,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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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示,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三是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对追加被告、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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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情形有哪些,复议程序前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情形包括哪些 1、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21年2月2日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本条复议前置的规定,依据的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前置的规定已经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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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②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复议的要求
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为申请人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行政处罚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等,以使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申请人还需要具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以说明行政复议申请有充分理由和事实根据。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
4.复议机关有管辖权限
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成立。《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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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首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受理环节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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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应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尽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相关职责。由于不予受理决定属于程序终了型决定,故该决定不能再由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签章。
3、行政复议受理时间的确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决定不予受理的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实践中,常有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收件人也大多写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而复议机关也大多以收发章签收,从复议机关签收复议申请到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可能存在一段时间(下称内部流转时间),对此时间的长短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如何把握此种内部流转时间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该内部流转时间的把握应遵循合法、合理、及时的原则,综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显然比内部流转这一单纯过程性事务承担了更多的义务,根据“举重以明轻”的道理,内部流转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五日。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单纯就内部流转时间进行审查,大多是作为审查行政复议期限时才被纳入成为审查的因素。如,原告于2017年2月11日向被告行政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同年2月12日以单位收发章签收,同年5月8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违法。被告辩称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于同年3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至5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未超出法定复议期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政机关2017年2月12日已签收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称3月15日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此间的内部流转时间超出合理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及时原则,进而确认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违法。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发送义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义务,在发送的同时应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种通知发送义务对复议机关要求并不高,一般复议机关不会在这个环节出现问题。但是,被申请人如果未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程序违法,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行政复议法已作出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材料和依据的,复议机关应视被复议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决定撤销被复议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但这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监督关系,一般不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故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的,不会直接因此认定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违法。
三、保障申请人、第三人依法查阅相关材料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那么,保障申请人、第三人依法查阅材料权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复议不仅具有普通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来说更兼具“司法审查”的性质,保障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材料权是行政复议公正、公开原则的体现,也是听取申请人、第三人意见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复议机关未能保证查阅权的,在行政诉讼中有可能被确认为程序违法。如,申请人向某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向该行政机关提出了书面查阅相关材料的申请,该行政机关未安排申请人进行查阅,后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该行政机关未能保障申请人的查阅材料权,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其程序违法。
四、行政复议的期限与送达。《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期限从受理申请之日作为起算的基准时间点,行政复议期限的结束却不能以行政复议决定书落款的日期为准,而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等复议文书的送达日期为准,如果是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行政复议期限结束日期。这是因为,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行为,是依申请行政行为的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具备行政行为外化这一要素,即行政行为对外(即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已发生影响,这表现为行政复议文书已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如果复议机关已制作好复议决定书,却不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和送达,即成为“锁在保险箱里的决定”,不会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无法认定为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此,《行政复议法》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始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与送达的规定,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特别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中“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且仅限于“五日”、“七日”这两种期间,其他的期间均应按自然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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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有四个:第一步为申请人提出申请,但是要注意在行政复议的有效时限内申请,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申请;第二步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要在五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第三步为复议机关进行审理;最后一步为做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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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有什么程序,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复议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提出。
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三)行政复议书申请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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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复议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提出。 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三)行政复议书申请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能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复议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提出。
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三)行政复议书申请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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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建在哪申请行政复议?
拆违建向当地的拆迁办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当地的拆迁部门作出的拆迁的决定的或者处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最晚六十日之内提起行政复议,并且需要积极的配合相关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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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复议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提出。 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三)行政复议书申请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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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最近要申请行政复议,他之前竟然还打算瞒着我办了这件事,咨询下行政复议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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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首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受理环节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以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应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里的“五日”从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的日期作为基准,仅有五日,超过五日,则不能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在五日之后发现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只能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2、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应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尽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相关职责。由于不予受理决定属于程序终了型决定,故该决定不能再由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签章。
3、行政复议受理时间的确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决定不予受理的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实践中,常有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收件人也大多写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而复议机关也大多以收发章签收,从复议机关签收复议申请到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可能存在一段时间(下称内部流转时间),对此时间的长短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如何把握此种内部流转时间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该内部流转时间的把握应遵循合法、合理、及时的原则,综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显然比内部流转这一单纯过程性事务承担了更多的义务,根据“举重以明轻”的道理,内部流转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五日。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单纯就内部流转时间进行审查,大多是作为审查行政复议期限时才被纳入成为审查的因素。如,原告于2017年2月11日向被告行政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同年2月12日以单位收发章签收,同年5月8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违法。被告辩称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于同年3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至5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未超出法定复议期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政机关2017年2月12日已签收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称3月15日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此间的内部流转时间超出合理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及时原则,进而确认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违法。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发送义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义务,在发送的同时应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种通知发送义务对复议机关要求并不高,一般复议机关不会在这个环节出现问题。但是,被申请人如果未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程序违法,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行政复议法已作出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材料和依据的,复议机关应视被复议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决定撤销被复议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但这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监督关系,一般不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故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的,不会直接因此认定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违法。
三、保障申请人、第三人依法查阅相关材料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那么,保障申请人、第三人依法查阅材料权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复议不仅具有普通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来说更兼具“司法审查”的性质,保障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材料权是行政复议公正、公开原则的体现,也是听取申请人、第三人意见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复议机关未能保证查阅权的,在行政诉讼中有可能被确认为程序违法。如,申请人向某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向该行政机关提出了书面查阅相关材料的申请,该行政机关未安排申请人进行查阅,后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该行政机关未能保障申请人的查阅材料权,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其程序违法。
四、行政复议的期限与送达。《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期限从受理申请之日作为起算的基准时间点,行政复议期限的结束却不能以行政复议决定书落款的日期为准,而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等复议文书的送达日期为准,如果是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行政复议期限结束日期。这是因为,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行为,是依申请行政行为的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具备行政行为外化这一要素,即行政行为对外(即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已发生影响,这表现为行政复议文书已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如果复议机关已制作好复议决定书,却不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和送达,即成为“锁在保险箱里的决定”,不会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无法认定为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此,《行政复议法》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始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与送达的规定,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特别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中“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且仅限于“五日”、“七日”这两种期间,其他的期间均应按自然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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