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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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使得公共的财产损失达到三十万以上的;导致深林的林木死亡面积达到了五十立方米以上,且造成了幼苗死亡的;因环境导致有当事人死亡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一、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执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2、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4、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标准。

5、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屡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的;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6、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包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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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我想想向你们请教一下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是怎么样的,麻烦知道的朋友可以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 1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2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3
2-1 餐饮业类 3
2-2 娱乐服务业类 4
2-3 水污染型工业类 5
2-4 其它污染型工业类 6—8
(三)违反试生产制度类 9
二、环境监管类 10
(一)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 10
1-1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0—11
1-2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2-13
1-3 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制度类 12
1-4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5—16
1-5 未经批准超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 16
1-6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18
1-7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 19
(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 20
2-1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一) 21—22
2-2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二) 23
2-3 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24-26
2-4 违反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管理 27
(三)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 28
3-1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一) 28—29
3-2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二) 30
3-3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三) 31—35
3-4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四) 36—38
(四)违反应急预案类 39—40
(五)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41
5-1 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 41
5-2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42
以上就是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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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污染环境罪量刑
[律师回复] 1、刑法的基本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
(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情况已经非常严峻了,就是因为曾经我国很多工厂不规范排污,完全不经过处理就直接对外排放。还有大量不达标排放量的汽车排放的汽车尾气,以及很多农蓄业也是乱排乱放,严重危害了我们的生活环境。导致现在雾霾严重,下雨也呈酸性。导致大家出门都必须要带上口罩,还有污染严重的地方,地下水招到污染,基本生活饮用水都不能得到保障。所以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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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认定 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什么叫环境质量标准什么叫环境基准地方能否制定自己的环境质量标准
[律师回复] 环境标准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对某些环境要素所作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环境标准的制定还要参考国家和地区在一定时期的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环境质量标准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所做的规定,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或者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它是评价环境状况的标尺,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由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环境质量标准,是地方各级对环境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和评价的环境质量的基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在制订环境标准时,必须首先对环境中各种污染物对人体、生物以及物质财富等的危害影响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污染物剂量、效应之间的相关性。关于这种相关性的系统资料称为环境基准,它是制订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科学依据。
污染环境罪如何量刑污染环境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对污染环境罪定性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罪的最新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通报,据统计,1月至11月,全国有7481人因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最高检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导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件。安徽省院对媒体曝光的池州东至县化工业园污染事件、蚌埠五河县“酱油湖”事件处理有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2件,已经立案2件8人。广东省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练江流域污染事件全程跟踪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4人,批捕4人,2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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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是什么?
一般来说,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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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处罚了,可是他不服气,自己又不懂,喊我帮帮他问问安徽省治安处罚裁量标准是怎么定的?
[律师回复] 1.1 责任年龄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1.2 责任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1.3 法定情节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术语
2.1 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
2.2 从轻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含种类、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
2.3 减轻处罚,是指适用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含种类、幅度)进行处罚。
2.4 不予处罚,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人,由于不具备责任能力或者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则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2.5 从重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含种类、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
2.6 次,是指行为不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
2.7 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
2.8 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2.9 可以,是指相对的、选择性的规定,属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考量情节。
2.10 应当,是指绝对的、硬性的规定,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考量情节。
2.11单处,是指对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一种处罚。
2.12 并处,是指对某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给予某种处罚的同时,再给予另一种处罚。
2.13数行为并罚,是指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每一种行为分别决定,然后合并在一起执行处罚。
2.14 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连续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2.15 继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实施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继续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2.16 想象竞合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个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种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两种行为名称,想象竞合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2.17 牵连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而实施该行为的方法(手段)或结果又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名称,牵连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2.18 吸收行为,是指事实上是数个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彼此之间行为性质相近而且处于同一行为过程当中,其中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吸收另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吸收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三、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裁量标准
3.1 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性质】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扰乱行为具有暴力性质,具体表现在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损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2)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3)因扰乱单位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时间达1小时以上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性质】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性质】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性质】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2)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危害后果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款第5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性质】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或者因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被治安处罚;
(2)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干扰他人选举;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4)采取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危害程度】
造成选举不能正常进行,或者重新选举的,适用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
【危害程度】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危害程度】
造成秩序混乱。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危害程度】
造成秩序混乱。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妨碍了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危害程度】
造成交通工具不能正常行驶。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危害程度】
造成依法进行的选举不能正常进行。
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性质】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强行进入场内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
(3)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危害程度】
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工作人员制止,导致出入口秩序混乱达30分钟以上的,适用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1
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性质】
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或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1
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性质】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
(3)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1
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性质】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或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1
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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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环境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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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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