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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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开原则等,对于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来讲,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虽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
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合法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二、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行驶自由裁量权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三、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1、处罚适用前提不同。

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作出的;而刑事处罚是针对犯罪作出的。

2、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即《刑法》。

3、处罚实施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4、处罚的种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从种类上说主要有人身罚和财产罚两类,而人身罚是刑罚的重点。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从种类上说虽包括了人身罚、财产同、申诫罚和能力罚四大类,但重点绝不在人身罚,因而行政处罚所规定的人身罚较之刑事处罚要轻得多。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以上相关原则,如果违法行为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过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要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各方面的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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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罚相当。遵循公正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严格程序。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集体讨论决定。
  
三、重在纠正。处罚不是目的,要特别注重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必须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明确提出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期限。对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产整顿、停业关闭的,要切实加强后督察,确保各项整改措施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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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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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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