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成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从性质上讲属于自治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的派出机构,也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不享有任何国家权力,更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当然不能行使行政权力,也没有行政处罚权。
所谓村规民约就是村委会根据本村的情况,为了更便利地管理本村事务,经过全体村民大会的讨论所通过的在本村内有约束力的规范。村规民约大都是规定一些和村民生活最为接近的问题,如邻里相处、家畜管理、田地纠纷等方面的事务。但是,村规民约在法律上并没有权力设定行政处罚。
村规民约对于邻里之间的纠纷矛盾,如果属于民事争议纠纷的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共识,如果双方同意村委会进行调解,并且都认同村委会调解的结果,二者之间的纠纷自然可以采取这样的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当事人的主观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不能由村委会调解或者进行处罚了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要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但是现在有些村规民约往往是几个负责人商量出结果后只向村民公布,或者即使报上级备案,上级往往也不仔细审阅,这是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村规民约无权对村民进行行政处罚,不管罚款处罚还是失信处罚,都属于行政处罚,这是处罚违法。
综上所述,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从司法层面上将主要作为调解组织机构解决民间纠纷争议问题,但是其本身并不具备任何行政处罚权,也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不能享有任何国家权利和行政权利,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存在村规民约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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