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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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罚款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比较常见的有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当然还有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不同的机关管辖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罚款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

一、罚款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

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二、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有哪些

重大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责令停产停业;

(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行政扣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里首先一个问题是,什么情况要给予行政处罚。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要划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限。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不想被行政处罚罚款,那么就需要按相关的规定按章办事,不能出现违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否则的话一旦被查到,那么就可能会有对应的处罚,如果罚款一旦被确认,那么想要免除的话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如果不履行相关部门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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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法律诉讼,想请问律师行政案件移交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还能处罚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只能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而刑事处罚权是一种强制性的惩罚规范,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该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就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就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刑事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已经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既违反行政法规,又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法律总体上采用的是“吸收原则”,即“重罚吸收轻罚”,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它最初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现代法律将这一原则也适用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的情形,即同一行为在触犯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又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只能选择一种。要么通过行政程序给予行政处罚,要么通过刑事程序给予刑事处罚。尤其在《行政处罚法》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过程中,只要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移送,而不是行政处罚后再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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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扩展资料: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

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三,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第四: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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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依法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他实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扩展资料: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

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三,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第四: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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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是罚款吗
行政处罚不是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的手段之一,如果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不代表着所有的行政处罚就仅限于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还包括警告,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至于行政机关到底会做出哪种行政处罚,是取决于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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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三,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第四: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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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拟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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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哥哥的朋友被通知要接受行政处罚,可是自己不知道怎么回事,想问一下行政处罚通常的管辖机关是哪里?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通常的管辖机关是可以分为3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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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由哪个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权只能够由一些拥有行政处罚资质的行政机关或者是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相关组织来行使。通常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管理的行政范围也是不一样的,遇到了他们管理范围之内的事情,都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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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犯了事情,不知道应该受什么处罚,我想咨询一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予行政处罚吗?
[律师回复] 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修订后的《消防法》对85种违反《消防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中,新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15种,涉及消防安全工作的方方面面,有利于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消防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除原设定的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外,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四是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了现行《消防法》有关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有利于依法严肃查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五是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幅度。
  六是规定了强制执行。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我在行政部工作,一次执行任务后时间已经是晚了就直接跟同事喝酒了,喝多了直接去医院挂了两天急症,回来就忘记把罚没财物上缴了,现在核查才想起这件事,我想知道行政机关私分罚没财物罪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私分罚没财物罪如何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法将罚没财物使用权转付给个人的定性处理。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的计算机、摩托、汽车等交付个人使用,既未正式过户给个人。也未称正式分配给个人。对此,从学理上看,我们认为宜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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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注意将单位的集体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个别负责人或个别经手人私下贪污罚没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应按贪污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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