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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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数额标准毁坏财物的数额在五千元以下的。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毁坏他人财产数额较小的也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毁坏的财产数额较大,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一、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故意损坏财产罪的立案数额是5000元,不过,如果损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结三人以上公然损害公司财物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话,公安机关都会立案侦查的。由于我国每个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比较大,因此,各省的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立案数额会有差异。

一般来说,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就算数额较小的一样也要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拘留处罚款,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就会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较大(5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怎么量刑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财物罪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对象为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行为表现为毁坏。毁坏,是指有损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所谓财物效用的丧失与减少,不仅包括因为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而且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如将粪便装入餐具);不仅包括财物本身的丧失,而且包括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等情况。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成立本罪。但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过失毁坏他人财物的,不成立犯罪。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的,只要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不管数额大小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不过只要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话就会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要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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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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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准确含义应该是财物个体被毁坏的价值的大小。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财物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因此,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中的数额就是指被害人失去控制的财物的数额,即财物整体的价值。鉴定时只需考虑该财物的重置价格和折旧率即可。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本质是被害人的财物被行为人故意毁坏,而毁坏却有毁灭和损坏的区别,“所谓毁灭,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丧失殆尽,如烧毁、捣毁等。所谓损坏,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 毁灭是指财物的价值全部丧失,而损坏则是指财物的价值部分丧失。由于存在毁灭和损坏的区别,因此,只有在财物被毁灭的情况下,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才完全一致,而当财物只是被部分损坏的情况下,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是不相同。
如果比较一下民法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对这一问题就会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害,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能返还原物的,要返还原物;原物损坏但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修复后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应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可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或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 民法上对财物被损坏情况下如何赔偿受害人是明确按照能否修复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实际上就是区别了财物价值全部丧失和部分丧失两种情况。由于民法强调补偿,其赔偿范围要大一些,而刑法强调对行为人过错的惩罚,在数额的确定上要比民法更严格,没有理由在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时比民法上的赔偿范围还大。因此,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确定必须要区分毁灭和损坏两种情况,否则,就会导致行为人在民法上赔偿的少而在刑法上确定的数额却更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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