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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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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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生产假药罪未遂指的就是当事人生产的假药并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交易的,就属于交易未遂的情况,是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的,但具体的量刑标准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是怎样的?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是怎样的?

产假药未将药品进行实质性的交易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销售假药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假药,后果不严重的,厂家会被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给社会及人民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公安机关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构成此类犯罪的最高量刑可以是死刑,轻者也会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要支付高额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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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销售假药未遂的,应该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期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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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一开始做的是医疗器材,现在因为发现买假药来钱更快,现在因为生产假药被举报,问一下律师,销售假药未遂和既遂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销售假药未遂的,应该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期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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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现在是销售假药的,但是在销售的过程中不是很顺利,一直都没有成功就退缩了,那么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人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它要求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应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全面、充分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保持宣告刑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的相当关系,从而体现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犯而言,一方面,生产、购买后准备销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必须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否则将使绝大部分的制假、贩假行为逃脱法律追究。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注意到伪劣产品毕竟没有流入市场,未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小于既遂犯,因此对其处罚一般应低于既遂犯。
  
二、遵循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所谓吸收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关于吸收犯的吸收关系,目前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等三种形态。对于吸收犯的根本原则,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都认可重罪吸收轻罪原则。而对于重罪、轻罪的衡量、比较,则根据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大小、所适用的法定刑的轻重来确定。由上观之,在吸收关系中,当同时存在既遂行为和未遂行为时,应是既遂吸收未遂。但当既遂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已销售金额为5万元,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500万元时,如何处理?此时如仍以既遂吸收未遂来处理,则有违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理论界称之为吸收不能,此时以未遂吸收既遂更为妥当,更能对犯罪予以实事求是的刑法评价。
  
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或二以上的法律评价。禁止重复评价是刑法领域包括刑罚裁量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定罪构成情节不得再作为量刑情节使用,另一方面,在量刑时对同一量刑情节不得作两评价。如果将其每个量刑档的数额标准均提高3倍,同时还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话,显然对未遂情节进行了二评价,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应具体把握以下五点:
  
1.定罪标准依照《解释》规定,按货值金额15万元来确定。
  
2.量刑时首先直接以货值金额对应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确定法定刑,再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结合犯罪具体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既遂、未遂形态并存,即伪劣产品部分销售、部分未及销售,且两种均达到定罪数额标准的,比较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量刑幅度,确定其中较重的量刑档作为量刑基准,另一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但对其因未遂而减轻刑罚时,不得低于另一较轻行为所在法定刑的最低幅度。
  
4.既遂、未遂形态并存,但只有一种形态构成犯罪的,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酌定从重情节考虑。
  
5.既遂、未遂形态并存,两种形态均未达到法定定罪数额,但合计达到1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如此处理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就类似案件出台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定罪处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此规定与本文的理解完全相同。
  具体到本案,对被告人陈某应在2年到7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然后再根据未遂情节对其予以从宽处罚。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如此理解、操作固然符合刑法正义性的要求,也更能鼓励法官依靠自己对法律的真挚理解来适用法律,但在目前各地做法不一的情况下,仍需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以统一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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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的,一般犯罪未遂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来进行从轻处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在3~10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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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友家是药材生产商,他家为了挣钱专门生产假药,卖假药,我男友想和我出国,被家人拿了户口本,护照,被家人胁迫卖假药,现在他被起诉了,销售假药怎么认定未遂呢?
[律师回复] 你好,按照刑法规定,销售假药不以发生实质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为既遂的标准,只要完成销售行为即构成既遂,因此属于行为犯。
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自然有其目的或者预期的结果,但对于行为犯来说立法并未将其目的的实现和预期结果的现实化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这并不是说行为犯就没有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可能,而是说立法重视某一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将其处罚提前,或者某一行为本身就已经侵害了某种特定的法益,而使得刑法可以直接对其加以处罚,而无需等到现实的实害实现。   
行为犯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志,而行为完成与否的判断,还应以对法益的侵害是否实现为标准,而这种法益侵害的实现具有一定的过程性,并非着手即能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完全可能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阻碍,被迫停止,因此行为犯当然可能具有未遂形态。
综上所述,如果行为已现实侵害了合法权益,就认为达到了相应的程度,可认为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已经完成,反之则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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