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过错需要进行鉴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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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过错需要进行鉴定的。进行医疗鉴定的机构可以是当事人自行申请的,也可以委托当地的法院进行鉴定机构的指定,并对鉴定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以作为起诉的关键性材料。
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过错需要进行鉴定吗?

一、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过错需要进行鉴定吗?

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过错需要进行鉴定的。在构成医疗事故之后,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二、医疗事故赔偿中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即医疗机构和患方;

2、患者的基本情况;

3、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医疗事故原因;

5、赔偿数额;

6、赔偿款给付时间;

7、违约责任

(二)明确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等级是医疗机构和患方认定赔偿数额的关键因素。所以在签订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就该医疗事故有了明确的等级鉴定,且该鉴定必须是双方都予认可的。

(三)详尽医疗事故原因

患者在签订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时应当详细写明医疗事故原因,即医疗机构在该事故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赔偿数额和给付时间

作为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核心,赔偿数额应当精确全面,有理有据。赔偿款项给付时间应当具体确定,不宜用“大约、左右、大概”等约数字眼。

(五)违约责任

在协议书中应当增加医疗机构逾期不予给付赔偿款项,由此延误患方治疗,病情恶化的后续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付款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到30日,具体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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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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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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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提交资料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如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有权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由于患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是医疗事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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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是应该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范文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如下所述: 陈述人(原告):刘某 代理律师:某某 医疗机构(被告):某医疗机构 刘某诉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某县人民立案审理,被告某县人民医院申请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现患方就医方某县人民医院对刘某某(该例医疗纠纷的患者,已死亡)的诊疗过程存在的过错及该过错与刘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作如下陈述: 2008年4月15日,患者刘某某到某县人民医院就诊,以冠心病、心律失常、快速房颤,心功能2级并脑栓塞收住该院心血管内科治疗,该科医生在给患者同时合用抗凝血药物及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期间未严密监测凝血功能,导致死者用药16天后出现严重的凝血功能障碍,从而诱发颅内出血。而于患者 第一次出院仅5天后患者再次就诊于某县人民医院并以脑出血收住该院神经内科治疗,但该科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亦严重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而于2008年5月15日20时死亡。陈述人认为: 一、某县人民医院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患者脑出血的发生,违反诊疗规范及常规,存在明显的过错。 1、华法林应用过量易导致自发性出血,最严重者为颅内出血,应密切观察(见药理学 第七版286页)。被告在给受害人刘某某使用华法林治疗过程中未告知患者使用华法林过程中可能会导致颅内出血的不良反应,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2、口服华法林必须定期监测INR,除用药前常规测定INR外, 第三天应当再次测定INR并根据测定结果调整华法林的剂量,之后应每四周查1次INR(见内科学第七版366页);华法林应用期间必须测定凝血酶原时间,一般控制在18-24s(正常为12s)较好,并据此调整剂量(见药理学第七版286页)。结合病历,被告除2008年4月17日给患者进行过一次凝血酶原时间及INR测定外,没有常规在用药第三天及其他时间进行INR再次测定以根据情况调整用药,严重的违法了诊疗护理常规,存在明显的过错。正是由于被告未尽到使用华法林过程中应定期监测INR及测定凝血酶原时间以便及时调整用药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患者脑出血的发生。 3、使用华法林应该严格掌握适应症,并评价患者的出血风险,尽量避免与阿司匹林联合应用(见内科学第七版366页);低分子肝素钙与阿司匹林等非甾体类抗炎药、右旋糖酐等合用,可增加出血危险(见低分子肝素钙注射液说明书)。被告明知同时使用华法林、低分子肝素钙和阿司匹林治疗时可增加出血风险亦未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而在患者入院后即同时给患者使用华法林、低分子肝素钙及拜阿司匹林片进行治疗,是被告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受害人脑出血的发生,如果被告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避免上述三种药物同时应用,那么就不会导致患者脑出血的发生,被告医院存在明显的过错。 4、被告在患者出院时也未告知患者应当定期复查INR及测定凝血酶原时间。 二、某县人民医院在患者发生脑出血后采取的治疗护理措施不当导致患者颅内出血加重以致死亡。 1、华法林如用量过大引起脑出血时,应当立即停药并缓慢静脉注射大量维生素k或输新鲜血(见药理学第七版286页);脑出血如果有凝血功能障碍,可针对性给予止血药物治疗,例如肝素治疗并发的脑出血可用鱼精蛋白中和,华法林治疗并发的脑出血可用维生素k1拮抗(见神经病学 第六版191页脑出血的止血治疗)。结合患者病历资料可知,被告在患者2008年5月2日入院的当天已经知道患者近期正在服用华法林片,且当天复查的凝血功能已经显示患者存在明显的凝血功能障碍,但被告医院却视而不见,未给患者使用维生素k1拮抗或输新鲜血进行治疗,从而导致患者右侧小脑出血加重,直到5月5日8:20患者出现呼吸衰竭时被告才给予患者使用了少量的维生素k1治疗,但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如果被告能够及时使用维生素k1拮抗或输新鲜血进行治疗那么患者就不会因为脑出血加重而抢救无效死亡。 2、甘露醇注射液在慢性心功能不全时禁用,活动性颅内出血者禁用(见药理学第七版239页);硝酸甘油注射液在颅内压增高时禁用(见硝酸甘油注射液说明书)。但被告在2008年5月2日患者入院时已经明确诊断为:脑出血(右侧小脑);脑梗塞后遗症期;冠心病心脏扩大心房纤颤 心功能2级的情况下仍然给患者每天3次的使用甘露醇注射液进行治疗,且在5月5日患者脑出血加重颅内压增高的情况下仍然给患者使用硝酸甘油注射液进行治疗,被告在给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明显的违反了甘露醇注射液和硝酸甘油注射液的禁忌症,从而导致患者病情加重以致死亡。 3、结合患者已知病历,被告在明知患者凝血功能测定结果异常及头颅CT示“右侧小脑出血”的情况下,无专科会诊,无针对凝血功能障碍的诊断,同时也无凝血功能的复查,且未及时下达病危通知书(直到5月5日才下达),严重的违反了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常规,存在明显的过错。 4、结合患者已知病历,被告在患者出现呼吸衰竭时没有进行血气分析检测及血氧饱和度监测,因而也没有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患者的吸氧浓度,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由于被告的不规范治疗促进了患者的死亡。 5、从某县人民医院护理记录单第7页可以看出,被告护理人员采用刮、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有意掩盖患者当时真实的病情变化情况,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由于掩盖了患者的真实病情,给患者的抢救治疗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可能误导了患者的治疗而导致患者的死亡。 6、从某县人民医院护理记录单第6页可以看出,护理人员在5月5日03:30给患者肌肉注射了维生素k1一次,但结合被告的长期医嘱单及临时医嘱单可以看到医生当时并没有医嘱给患者使用维生素k1治疗。被告护理人员在无医师医嘱的情况下私自给患者实施治疗,该行为明显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被告医院存在明显的过错。 三、关于患者的高血压: 患者既往无高血压病史,2005年4月15日第一次住院期间进行过一次血压测定为160/70mmHg,仅凭一次血压测定是不能就确诊为高血压的,被告在入院时发现血压偏高在入院诊断时也没有下高血压待观察的诊断,也没有要求进行动态血压测定以明确高血压的诊断,且华法林在老年人慎用,高血压时禁用(见华法林钠片说明书),低分子量肝素钙在严重高血压时慎用(见低分子量肝素钙注射液说明书),但被告医院仍然给患者使用上述药物,表明医院亦承认患者没有高血压。在2008年5月2日患者 第二次入院时测血压为150/80mmHg,这么低的血压要导致患者脑出血的发生基本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可能就是因为被告没有进行凝血功能测定导致患者脑出血的发生。 综上所述,陈述人认为,被告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被告的诊疗行为跟患者刘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方应当对刘某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尊敬的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希望各位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也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谢谢! 此 致 某鉴定中心 患方代理陈述人:某律师 某年某月某日
该怎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如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有权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由于患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是医疗事故的决定。
能怎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如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有权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由于患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是医疗事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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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鉴定如何进行的
医疗过错可以申请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具体的鉴定程序为:1、患者的家属提出有关于医疗事故的争议;2、患者的家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根据鉴定结果,首先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向卫生局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申请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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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是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的认定。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行政鉴定,医疗过错属于司法鉴定。  
其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等所提供的依据。  第三,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医疗卫生部门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第四、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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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怎么鉴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失怎么进行鉴定 一、医疗过失在哪鉴定 医疗过失鉴定应当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二、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上述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应该如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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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医疗过错主张权利进行医疗鉴定合理吗?
按医疗过错主张权利进行医疗鉴定是合理的。医疗过错的鉴定是可以由医患双方的任意一方进行提起的,双方都应当向鉴定中心或者当地的卫生局进行相应的举证工作。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报告对双方都是有约束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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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应该怎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提交材料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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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有权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由于患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是医疗事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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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医疗过错鉴定有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1、鉴定的机构不同。事故鉴定是各地医学会承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上海就有一家比较权威的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级,地级市医学会鉴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第二次鉴定,但司法鉴定则无这样的层级区别。如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  
3、公信力有差异:医学会由于是在挂靠在当地卫生局的学术组织,可以说是卫生局的婢女,自然要偏向其属下的医院。公信力当然要差一些。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和医院没有那么的瓜葛,偏心的情况可能会少一些。  
4、性质上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则是的专业机构所做鉴定,如果其鉴定行为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学会基本上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受害人所得的赔偿大大少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差别太大了。至于上海市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我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医疗过错鉴定有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1、鉴定的机构不同。事故鉴定是各地医学会承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上海就有一家比较权威的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级,地级市医学会鉴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第二次鉴定,但司法鉴定则无这样的层级区别。如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  
3、公信力有差异:医学会由于是在挂靠在当地卫生局的学术组织,可以说是卫生局的婢女,自然要偏向其属下的医院。公信力当然要差一些。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和医院没有那么的瓜葛,偏心的情况可能会少一些。  
4、性质上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则是的专业机构所做鉴定,如果其鉴定行为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学会基本上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受害人所得的赔偿大大少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差别太大了。至于上海市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我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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