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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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之下能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说是属于原告型的第3人的话,那么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的。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
第三人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一、第三人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之下能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说是属于原告型的第3人的话,那么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的。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从行政复议法的条款看,没有明确指明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但第三人并非绝对对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第三人分为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除了被告型第三人不能提起复议外,原告型第三人有时候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指向人,只不过没有提起复议而已。

二、第三人到底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一: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义来看:本义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改变了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义之二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从制定行政复议法的宪法理论依据看,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三、《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理解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上述三点的阐述,可以说明,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均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要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的话,在主体这个方面也是有非常明确的限制性的规定的,按照《行政复议法》当中的规定是属于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当然了,如果说利害关系人身为其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之下,也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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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的弟弟想要办理行政复议方面的事 就是不知道有哪些条件 请问行政复议第三人申请复议想要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
(一)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但不是必须通知。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必然知道是否存在第三人,有多少第三人,如何联系第三人等。因此,通知与否,取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自由裁量。但一般而言,为更好地处理纠纷,行政复议机构还是应当尽可能通知所有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当然,第三人不参加,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实践中,如不服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部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其余的被征收人即可以成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申请参加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与该案件有牵联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该行政复议程序,该相对人即成为第三人。这里有争议的是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对其第三人资格进审查批准。笔者认为,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该相对人主观意愿的客观表现,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审查,都不影响其申请行为的成立,而要确定其是否真正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等到案件审查到最后环节才能知晓,此时再决定是否批准其参加行政复议也无实际意义。与其如此,不如一经其他行政相对人提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后即允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这样做至少不会给行政复议机构带来不利后果,反而有利于更多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综上所述,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深入实施,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案件的全部真相,从而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从而正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避免行政复议第三人就同一问题产生新的行政复议,防止人力、物力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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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参与到复议中间来,一定是在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复议活动尚未终结的时候,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终结,都不会再第三人的问题。

三、符合前两个条件,要想参加行政复议,成为第三人,还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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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申请参加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与该案件有牵联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该行政复议程序,该相对人即成为第三人。这里有争议的是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对其第三人资格进审查批准。笔者认为,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该相对人主观意愿的客观表现,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审查,都不影响其申请行为的成立,而要确定其是否真正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等到案件审查到最后环节才能知晓,此时再决定是否批准其参加行政复议也无实际意义。与其如此,不如一经其他行政相对人提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后即允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这样做至少不会给行政复议机构带来不利后果,反而有利于更多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综上所述,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深入实施,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案件的全部真相,从而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从而正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避免行政复议第三人就同一问题产生新的行政复议,防止人力、物力的浪费。
行政复议告知第三人的大致规定如上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能申请回避吗
[律师回复] 对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能申请回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回避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规定了可以申请回避的三种情形:
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申请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
3、的告知义务:一是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三是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可以申请回避的期间:在案件开始审理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5、在民诉当中,申请回避只需向审判长申请即可。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提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人民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讼的,人民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在规定期限内将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异议,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
6、举证权利。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比如,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证据。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在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此可以要求延期开庭审理,以便重新准备答辩或者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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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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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此认为经复议通知而参加复议的第三人一般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上文提到的处于支配地位的第三人例外,他们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上所说,“利害关系”主要是一种主观利害关系标准,最终的审查权还是在于复议机关。既然复议机关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那么已经对第三人是否有资格参加复议活动进行了审查;再者,就中国公民目前对诉讼或者复议的态度来讲,大部分人还是不愿参加的,如果最终的结果与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太大的影响的话,那么第三人是根本不愿参加到复议活动中来的。如果还要再加上承担举证责任,那更加不利于鼓励第三人积极参加到已经开始的复议活动中。需要指出的是,经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第三人对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必承担举证责任并不等于参加到复议中后对其他事项也不必承担举证责任。
我朋友要申请行政复议的,他现在已经找好了律师,也办完了手续,咨询下行政复议第三人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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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第三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处理办法,若是对于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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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申请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
3、的告知义务:一是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三是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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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民诉当中,申请回避只需向审判长申请即可。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提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人民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讼的,人民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在规定期限内将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异议,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
6、举证权利。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比如,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证据。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在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此可以要求延期开庭审理,以便重新准备答辩或者补充证据。
9、上诉权利。对与第三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关联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第三人认为人民生效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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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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