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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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通常是在一年之内,不过法院不能够直接委托机构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因为法院它是属于司法机构,除非是当事人或者是出现了医疗事故的医院申请鉴定,否则法院是不能够自己直接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委托的。
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是多久?

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通常是在一年之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但尸体要保存患者死亡时物理、化学之状态参数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时间限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要注意的是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是不变期间,切不可逾越,否则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所以出现了医疗事故,那么想要针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申请,这个时间通常是在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一年之内算起,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这样一个鉴定的要求,但是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同意,而法院通常是不能够自己直接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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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通常三个月,通过办案公安局、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委托。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可以说,法医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  鉴定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一般来说,需要法医鉴定来确定案情的案件,都会要求去作出相关的医学鉴定意见书的。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去做法医鉴定书作为证据,一般要在法庭一审开庭前提交,也可以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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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资料有哪些?
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资料有患者身份证件患者的陈述,以及代理人的委托书,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当然对于医疗机构来说,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由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注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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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往往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司法鉴定的结论是由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得出的,所以它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被使用。司法鉴定一般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由当事人向提出,但有些人会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那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应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应吗尽管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有种种弊端,比如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没有什么关系,鉴定机构的能力如何,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鉴定材料是不是真实相对人有相反的证据怎么提供这些都会导致鉴定意见的公证性得不到保障。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种种假设情况的存在就否认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性。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应具体分析:
(一)对于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在质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其鉴定结论没有效力。
二、对司法鉴定书的结果不服的怎么处理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意见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意见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请专业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意见。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相信对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应吗这个问题大家都了解了。事实上,上并没有限制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司法鉴定,但会自行委托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资质或鉴定程序并不合法,鉴定结果就不会被采纳。
委托司法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贵阳焦作荆州潮州汕尾绥化永州临沂梅州黄冈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是能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可是,如果是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就要从司法鉴定的基本知识开始讲起。下面让小编和大家一起查询相关内容。
一、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对于启动鉴定程序或者说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案件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一方向提出,由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在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然后进入具体的鉴定程序。由于鉴定意见对案件往往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当鉴定意见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对当事人而言,不仅为案件支出了鉴定费用,而且还会白白的浪费很多时间。有鉴于此,对于鉴定结论尚无法明显判断的前提下,考虑到诉讼成本的原因,对于某些案件,还是可以通过案前委托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二、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尽管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有种种弊端,比如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没有什么关系,鉴定机构的能力如何,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鉴定材料是不是真实相对人有相反的证据怎么提供这些都会导致鉴定意见的公证性得不到保障。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种种假设情况的存在就否认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性。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应具体分析:
(1)对于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2)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在质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3)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其鉴定结论没有效力。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一旦对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性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就会同意重新鉴定。这种做法可能欠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应有一个审核的过程,而不应一概准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或者该鉴定意见有重大瑕疵。只有这样,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才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在对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一概而论,应当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准予重新申请鉴定和不准予的决定,否则就会浪费司法资源,拖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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