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行政许可前置程序是合理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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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撤销行政许可前置程序是合理的。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行政许可提起的,且满足可以执行前置程序的条件的,就是合理的。行政许可必须要办理,超出行政许可范围的行为活动视为违法。
第三人撤销行政许可前置程序是合理的吗?

一、第三人撤销行政许可前置程序是合理的吗?

第三人撤销行政许可前置程序是合理的。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对于满足可以执行前置程序的撤销之诉法院会给予受理。

二、不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有哪些?

1、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不予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就意味着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随之停止,否则,其行为即构成违法。但是,有些行政许可的事项比如大型的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等事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对于这些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被许可人可能很快就开始了生产经营等活动,而行政机关一旦发现行政许可中的违法情形,即可以对行政许可予以撤销。

但行政许可一旦被撤销,就意味着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就有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行政许可即使有违法的情况,上级行政机关就不应当撤销。

2、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因素,但是,被许可人没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即没有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并且其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撤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就不应当撤销行政许可。这是贯彻行政管理活动中比例原则的要求。

3、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的因素,但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知道撤销的情形之后一定的期限内撤销行政许可,超过了这期限就不应当再予以撤销。这是保持行政法律关系相对稳定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需要。

第三人撤销行政许可前置程序是一般是合理的,因为前置程序是对于那些急于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给出的一种特殊的处理问题的方案,这对于灵活的处理不同的案件最大成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着关键性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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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的领导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行使对作出行政许可的的管理和监督职权,这个管理和监督职权就包括对下级作出行政许可是否合法的管理监督职权,因此,它有权撤销下级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这里的上级是相对于权力机关和、而言的,权力机关对的监督是总体上的监督,而不是具体管理活动上的监督,不宜直接干预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因此,不宜由它来撤销的具体行政许可。
对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判工作进行的,它要撤销作出的行政许可,也要通过审判活动得出的结果作出,而不能直接撤销行政许可。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对作出的行政许可的监督它也只能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直接撤销行政许可。这里的上级既包括一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比如,市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所辖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也包括某一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比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人民政府下属各行政部门准予的行政许可还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具有工作领导关系的部门,比如,市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下辖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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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撤销对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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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个人或者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管理过程,是一个完整的、连续的过程,既包括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审查和许可,也包括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不仅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也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遇有法定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当然有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上级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的领导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行使对作出行政许可的的管理和监督职权,这个管理和监督职权就包括对下级作出行政许可是否合法的管理监督职权,因此,它有权撤销下级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这里的上级是相对于权力机关和、而言的,权力机关对的监督是总体上的监督,而不是具体管理活动上的监督,不宜直接干预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因此,不宜由它来撤销的具体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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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商务主管部门或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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