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什么时候做
治疗终结后做,一般为出院后一个月左右。如有安插钢板、钢钉的内固定,为内固定拆除后一个月左右。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伤残鉴定确定评定时机的原则: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在伤后1-3各月进行。例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等。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后遗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各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二、交通事故鉴定多长时间拿到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十日。(现实中快的话几日内就可以拿到,超过限定日期的非常少)
第五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结果、鉴定意见公正性、客观性;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中弄虚作假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会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面几类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之日起三天内,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重新进行委托检验、鉴定。
伤残鉴定的目的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虽经治疗,但是存在肢体残废等情形,依法构成伤残的,经过伤残鉴定等级后,受害人就可以索赔相应的赔偿项目。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的话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尽量看看能不能评上伤残等级,可以的话受害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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