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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必须先申请征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时再提出行政诉讼只有以下八种情况: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4、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
因此申请行政复议,他根本就不是行政诉讼的必要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对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满,他想要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可以的,或者是他可以直接发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他先通过行政复议,如果是对复议的结果最终不满,那么他还有一次机会,也就是进行行政诉讼,但如果当事人他直接发起了行政诉讼,那么这个就是最终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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