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集团作案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之一。在大量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妇女、儿童拐出地和拐入地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起来,结成团伙,拐骗、接送、中转、出卖,都有预谋并且分工明确,形成所谓的“一条龙”,有的已形成职业性的犯罪集团。这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这种犯罪集团,特别是这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应规定十分严厉的刑罚。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人以上,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参与拐卖的人数(包括本数在内)。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既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既包括在一次犯罪活动中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多次进行拐卖活动,累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
(3)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拐卖妇女发生了性关系,无论其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无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表示或行为,都应按照本档刑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拐卖人强奸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已作为处重刑的情节之一,所以对于犯罪分子不再适用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这里所说的“诱骗”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是指犯罪分子以金钱、物质或者某种许愿等方法引诱、欺骗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是指犯罪分子明知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将迫使其卖淫,而仍将该妇女出卖的行为。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这里所规定的绑架妇女、儿童,只要求以出卖为目的,不论犯罪分子是否将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卖掉;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在拐卖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捆绑、殴打、虐待、侮辱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以及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而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后果是因收买人对所收买的妇女、儿童在收买后实施虐待等行为所致,则不属于本项所列的情况,应依法追究收买人的相应责任。如果犯罪分子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伤害、杀害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即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与境外的人贩子相勾结,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行为。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拐卖妇女、儿童,具有本款所规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所以通过上述内容的了解,可以知晓拐卖儿童妇女罪如何处罚的问题,最严重的是处以死刑,而且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判刑标准都是有所区别的,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大家千万不要去铤而走险,尤其是那些在犯罪道理边缘徘徊的人,一定要及时的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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