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接收户口证明怎么开?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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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不接收户口证明应该由单位来进行开具。如果说单位不接收户口的话,那么必须要出具书面的一些证明书,这样的话是有利于公民办理其他的落户。当然了,单位必须要加盖公章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不接收户口证明怎么开?

一、单位不接收户口证明怎么开?

单位不接收户口证明应该由单位来进行开具。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公民应当依照该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同一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如果公安机关未发现拥有两个户口情况的,当事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要求注销其中之一。

二、什么单位不能接收户口

1、通常情况下只有国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都有保管人事档案的权限,正常的私企是没有权限保管的,但是大多数的毕业生毕业后找的工作都是在私企工作,那么多数毕业生档案都不会被接收。

对于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把档案挂靠到户籍地人才交流市场。直接携带着档案、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去人才中心办理保管服务即可。

2、如果是在外地的话人才市场可能会不接收个人档案的,那么可以去找一个具有一定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人才人力资源公司帮忙办理。但是一定要谨慎选择第三方,多方对比,选择资质最好,服务最好,专业度相对较高的机构,后期手续会相对专业好办一些。

3、另外如果档案被打回户口所在地的情况下。可以携带着档案,去户口所在地的当地的人力资源或社会保障局,去询问工作人员档案如何转入的问题。同一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如果公安机关未发现拥有两个户口情况的,当事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要求注销其中之一。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公民应当依照该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在我们国家,户籍管理人员对于户口的管理审查是非常的严格的,我们国家的公民如果要想将户口迁入到其他地方的话,那么必须是符合当地的落户政策,而且有些情况下需要单位出去不接收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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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由于一个员工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规定,并且不能为公司带来实际效益,我方终止了与他合同,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合同交接明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下面就是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的内容。
一、 协商解除   
1、 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 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 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法定解除   
(一) 单位解除   
1、 过失性辞退   
(1) 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无过失性辞退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 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   
(1) 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0人或占企业人数的10%)   
(2) 上报有关部门:拟定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们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员工们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劳动者解除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按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索取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劳动者随时解除   
(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根据法律规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 工作交接:具体由用人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及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 约定解除   
(1)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2)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果有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3)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结清薪资、补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4)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以上便是对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合同交接明细是什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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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单位委派职工接送人中途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单位出具证明是单位指派接送的,工伤不给认定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临时单位委派职工接送人中途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单位出具证明是单位指派接送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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