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境罪无罪辩护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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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偷窃国境罪是否可以作无罪辩护,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无罪辩护指的是被告和代理律师在庭审当中对被告做无罪的辩解一般会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证明被告是无罪的,另外一种就是被告被判决有罪。
偷越国境罪无罪辩护可以吗

根据案情判断。

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情绪: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不满14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负刑事责任,如果实施的是上面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除需要其他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需同时具备两个标准;1医学标准。亦称生物学标准,简言之即实施危害行为者是精神病人。确切地讲,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里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①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病理性醉酒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病理性醉酒的人是例外,不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病理性醉酒因其属于饮酒引发的精神病,不应负刑事责任。不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2)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精神病人”从立法意图来说,应作广义的理解,一般包括以下两类:

一是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等)患者,这种患者由于精神病理机制的作用使其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

二是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包括轻至中度的精神发育迟滞(不全)者,脑部器质性病变(如脑炎、脑外伤)或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症)后遗症所引起的人格变态者,神经官能症中少数严重的强迫症和癔症患者等。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对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如何掌握,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与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减弱有直接联系,有多大的影响为标准。如果没有联系,则可以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生理功能丧失

一般来说,精神正常的人,其智力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开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成年年龄即标志着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但是,人也可能由于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丧失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完备。中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人的生理功能丧失尤其是听能和语能丧失即聋哑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问题,并在刑事责任上有所体现。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理论与时间的结合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本条的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1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持决不从宽处罚。

在现实生活当中,许多的刑事案件都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也就是最终能够无罪释放或者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管是怎么进行判决,首先还是需要遵循案件的本身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才能够决定是否能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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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偷越国境罪的定义,怎么认定偷越国境罪?
[律师回复] 对于偷越国境罪的定义,怎么认定偷越国境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偷越国境罪的定义从我国刑法对偷越国境罪的有关规定来看,所谓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
二、怎么认定偷越国境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出入国境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境”,是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境的行为。其偷越国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偷越国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境的;
3、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
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的;
5、在偷越国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偷越国境罪的定义,怎么认定偷越国境罪?
[律师回复] 对于偷越国境罪的定义,怎么认定偷越国境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偷越国境罪的定义从我国刑法对偷越国境罪的有关规定来看,所谓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
二、怎么认定偷越国境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出入国境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境”,是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境的行为。其偷越国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偷越国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境的;
3、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
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的;
5、在偷越国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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